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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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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78/2008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焦 煤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本 署 曾 於 2007 年 9 月 19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52/2007 號 。 其 後 , 歐 盟 理 事 會 公 布 一 項 規 例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直 徑 超 過 80 毫 米 的 塊 狀 進 口 焦 煤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 該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8:075:0022:0032:EN:PDF

詳 情

  1. 要 點 載 列 如 下 :
(a) 產 品 :

直 徑 超 過 80 毫 米 的 塊 狀 焦 煤 ,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2704 00 19 ( TARIC 代 碼 2704 00 19 10 ) 。 塊 狀 焦 煤 的 直 徑 須 根 據 ISO 728:1995 的 準 則 釐 定 。

(b) 稅 率 :

(i) 如 繳 稅 前 在 共 同 體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低 於 最 低 進 口 價 , 則 為 最 低 進 口 價 每 噸 197 歐 元 與 繳 稅 前 在 共 同 體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差 價 。

(ii) 如 付 運 的 焦 煤 混 合 了 直 徑 超 過 80 毫 米 的 塊 狀 焦 煤 和 直 徑 80 毫 米 或 以 下 的 塊 狀 焦 煤 , 除 非 直 徑 超 過 80 毫 米 的 塊 狀 焦 煤 的 數 量 判 定 為 佔 該 批 混 合 貨 品 整 體 乾 燥 淨 重 不 到 20% , 否 則 反 傾 銷 稅 亦 應 依 比 例 施 用 。

(iii) 假 若 貨 品 在 進 入 共 同 體 前 經 已 損 壞 , 因 而 須 調 整 已 繳 或 應 繳 價 格 以 決 定 完 稅 價 值 , 則 最 低 進 口 價 將 按 已 繳 或 應 繳 價 格 的 調 整 百 分 率 加 以 扣 減 。 因 此 , 須 付 關 稅 將 等 於 經 扣 減 最 低 進 口 價 與 經 扣 減 清 關 前 在 共 同 體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之 間 的 差 額 。

(c) 生 效 日 期 : 2008 年 3 月 19 日
(d) 期 限 : 五 年
(e) 稅 項 的 徵 收 :

由 2007 年 9 月 20 日 起 以 臨 時 反 傾 銷 稅 方 式 向 進 口 焦 煤 徵 收 的 保 證 金 , 將 會 確 定 徵 收 。 已 繳 交 的 保 證 金 如 超 過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款 額 , 則 差 額 可 獲 退 回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351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鄧 裕 謙 代 行 )

2008 年 3 月 18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www.tdctrade.com/alert/eualert.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