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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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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230/2/12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3/2007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對 銷 售 和 使 用 若 干 危 險 物 質 和 製 劑 的 限 制

歐 盟 當 局 最 近 通 過 了 兩 項 指 示 , 以 修 訂 關 於 限 制 銷 售 和 使 用 若 干 危 險 物 質 和 製 劑 的 委 員 會 指 示 76/769/EEC 。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指 示 2006/122/EC 和 2006/139/EC 。 這 兩 項 指 示 的 副 本 分 別 載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I II (pdf 格 式 ) , 以 供 參 考 。

詳 情

  1.  
  2. 為 加 強 保 障 人 類 健 康 和 保 護 環 境 , 歐 盟 當 局 認 為 須 對 若 干 碳 氟 化 合 物 的 銷 售 和 使 用 作 出 限 制 。 指 示 2006/122/EC 的 附 件 訂 明 , 碳 氟 化 合 物 的 濃 度 以 質 量 計 如 等 於 或 高 於 0.005% , 即 不 得 推 出 市 場 銷 售 或 用 作 為 物 質 或 製 劑 成 分 ; 或 就 半 製 成 品 或 其 部 件 而 言 , 碳 氟 化 合 物 的 濃 度 以 質 量 計 如 等 於 或 高 於 其 特 定 部 件 0.1% , 即 不 得 在 市 場 銷 售 ; 或 就 紡 織 品 或 其 他 塗 層 物 料 而 言 , 碳 氟 化 合 物 的 含 量 如 等 於 或 高 於 每 平 方 米 塗 層 物 料 1 微 克 的 比 例 , 即 不 得 在 市 場 銷 售 。 在 航 空 、 半 導 體 、 電 鍍 和 攝 影 等 行 業 使 用 碳 氟 化 合 物 的 若 干 情 況 可 獲 豁 免 , 但 當 局 將 來 會 檢 討 是 否 有 其 他 較 安 全 的 物 質 和 技 術 可 供 代 替 使 用 。 有 關 詳 情 載 列 於 指 示 的 附 件 。 這 些 措 施 將 於 2008 年 6 月 27 日 起 實 施 。 不 過 , 不 符 合 這 項 指 示 規 定 的 滅 火 泡 沫 , 如 果 在 2006 年 12 月 27 日 之 前 已 在 市 場 上 銷 售 , 則 仍 可 繼 續 使 用 , 直 至 2011 年 6 月 27 日 為 止 。
     
  3. 指 示 76/769/EC 准 許 使 用 若 干 砷 化 合 物 作 爲 處 理 木 材 的 殺 蟲 劑 , 並 就 經 砷 處 理 的 木 材 的 銷 售 和 使 用 訂 定 規 則 。 由 於 殺 蟲 劑 產 品 亦 受 指 示 98/8/EC 所 規 管 , 當 局 因 此 修 訂 指 示 76/769/EC , 以 確 保 兩 項 指 示 在 實 施 時 原 則 一 致 。 簡 單 來 説 , 有 關 修 訂 主 要 就 於 2007 年 9 月 30 日 之 前 在 歐 盟 使 用 , 經 砷 或 銅 、 鉻 、 砷 化 合 物 處 理 的 木 材 訂 明 條 文 。 有 關 詳 情 載 列 於 指 示 2006/139/EC 的 附 件 。 這 些 條 文 將 最 遲 於 2007 年 9 月 30 日 實 施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潘 廸 美 代 行 )

2007 年 1 月 16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