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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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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82/2007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延 長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鉬 鐵 暫 停 實 施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期 效

本 署 曾 分 別 於 2006 年 10 月 25 日 和 2006 年 11 月 1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21/2006 號 和 第 429/2006 號 。 其 後 , 歐 盟 理 事 會 發 出 規 例 , 宣 布 延 長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鉬 鐵 暫 停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的 期 效 。 該 規 例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eur-ex.europa.eu/LexUriServ/site/en/oj/2007/1_190/1_19020070721en00010002.pdf

延 長 暫 停 期 效 的 詳 情

  1. 上 述 反 傾 銷 稅 由 2006 年 10 月 25 日 起 暫 停 徵 收 , 自 此 , 就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鉬 鐵 的 進 口 量 和 價 格 方 面 來 說 , 共 同 體 市 場 的 情 況 並 無 改 變 , 有 關 產 品 只 有 微 不 足 道 的 數 量 進 口 共 同 體 市 場 。 由 於 2006 年 10 月 31 日 展 開 的 中 期 覆 核 仍 未 完 成 , 歐 盟 理 事 會 認 為 應 把 暫 停 徵 稅 措 施 的 期 效 延 長 至 2008 年 1 月 31 日 。
  2. 如 一 旦 出 現 有 關 產 品 再 次 以 傾 銷 價 格 增 加 出 售 , 並 因 而 對 共 同 體 工 業 造 成 損 害 , 歐 洲 委 員 會 會 建 議 取 消 目 前 的 暫 停 措 施 , 重 新 恢 復 徵 收 反 傾 銷 稅 。

背 景

  1. 歐 盟 自 2002 年 2 月 7 日 起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鉬 鐵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 稅 率 為 繳 稅 前 在 共 同 體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22.5% 。 該 項 反 傾 銷 稅 由 2006 年 10 月 25 日 起 暫 停 , 為 期 九 個 月 。
  2. 歐 洲 委 員 會 於 2006 年 10 月 31 日 對 該 項 反 傾 銷 措 施 展 開 中 期 覆 核 。 該 項 覆 核 將 於 2008 年 1 月 31 日 或 之 前 完 成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350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王 國 彪 代 行 )

2007 年 7 月 23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www.tdctrade.com/alert/eualert.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