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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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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230/2/12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69/2007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禁 止 銷 售 新 奇 打 火 機 和 沒 有 兒 童 安 全 裝 置 的 打 火 機

本 署 曾 於 2006 年 8 月 9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07/2006 號 。 其 後 ,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過 一 項 決 議 , 禁 止 銷 售 新 奇 打 火 機 和 沒 有 兒 童 安 全 裝 置 的 打 火 機 。 有 關 詳 情 開 列 於 委 員 會 決 議 2007/231/EC ( " 該 決 議 " ) 。 該 決 議 可 於 下 列 連 結 瀏 覽 :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site/en/oj/2007/l_099/l_09920070414en00160017.pdf

詳 情

  1. 根 據 該 決 議 , 由 2007 年 3 月 11 日 起 , 新 奇 打 火 機 和 沒 有 兒 童 安 全 裝 置 的 打 火 機 , 一 律 禁 止 在 市 場 銷 售 。 生 產 商 須 保 存 在 市 場 銷 售 的 打 火 機 型 號 的 兒 童 安 全 測 試 報 告 , 並 在 當 局 要 求 時 提 供 該 報 告 。 作 為 過 渡 措 施 , 持 有 新 奇 打 火 機 和 沒 有 兒 童 安 全 裝 置 的 打 火 機 的 存 貨 的 有 關 人 士 , 仍 可 向 消 費 者 提 供 該 等 產 品 , 直 至 2008 年 3 月 11 日 。
     
  2. 就 可 再 充 氣 打 火 機 而 言 , 如 生 產 商 能 提 供 文 件 , 確 保 產 品 預 期 可 連 續 安 全 使 用 最 少 五 年 , 則 可 獲 豁 免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500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吳 家 豪 代 行 )

2007 年 4 月 19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保 加 利 亞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羅 馬 尼 亞 、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 (2)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的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雙 周 刊 專 門 提 供 有 關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及 法 規 的 最 新 資 料 。 《 歐 盟 商 情 快 訊 》 可 供 免 費 電 子 訂 閱 ,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連 結 瀏 覽 :
    http://www.tdctrade.com/alert/eualert.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