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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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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46/2006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終 止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本 署 曾 於 2006 年 1 月 10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9/2006 號 。 其 後 , 歐 盟 理 事 會 公 布 規 例 , 終 止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 該 規 例 副 本 載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pdf 格 式) , 以 供 參 考 。

詳 情

  1. 歐 洲 委 員 會 在 2006 年 1 月 10 日 自 行 決 定 展 開 該 項 有 關 中 國 內 地 公 司 Giant China Co., Ltd ( " 該 公 司 " ) 的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 展 開 該 項 覆 核 是 為 了 決 定 該 公 司 是 否 按 市 場 經 濟 條 件 運 作 ; 又 或 該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獲 給 予 個 別 稅 率 的 規 定 。
  2. 該 公 司 及 其 相 關 公 司 遞 交 了 市 場 經 濟 待 遇 的 聲 明 書 。 調 查 發 現 , 該 公 司 與 內 地 另 一 間 生 產 有 關 產 品 的 製 造 商 有 關 , 但 該 製 造 商 並 沒 有 在 歐 洲 委 會 規 定 的 限 期 前 遞 交 巿 場 經 濟 待 遇 的 聲 明 書 。 因 此 , 歐 洲 委 會 無 法 確 定 有 關 公 司 集 團 , 作 為 一 個 整 體 , 是 否 符 合 市 場 經 濟 待 遇 的 所 有 條 件 。 此 外 , 就 歐 洲 委 員 會 所 知 的 事 實 而 言 , 亦 不 容 許 就 該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獲 給 予 個 別 稅 率 的 規 定 一 事 作 出 決 定 。 基 於 上 述 理 由 , 歐 盟 理 事 會 決 定 終 止 有 關 該 公 司 的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 並 維 持 針 對 該 公 司 而 現 行 生 效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

背 景

  1. 歐 盟 自 1993 年 9 月 10 日 起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 稅 率 為 繳 稅 前 在 共 同 體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30.6% , 並 在 屆 滿 期 覆 核 後 , 把 該 反 傾 銷 稅 由 2000 年 7 月 15 日 起 延 長 5 年 。 在 中 期 覆 核 之 後 , 該 反 傾 銷 稅 增 加 至 48.5% , 並 由 2005 年 7 月 15 日 起 再 實 施 5 年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350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王 國 彪 代 行 )

2006 年 11 月 10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