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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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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8/2005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修 訂 為 食 品 內 若 干 污 染 物 釐 訂 最 高 水 平 的 規 例

本 署 曾 於 2001 年 3 月 28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2/2001 號 。 其 後 , 歐 洲 委 員 會 採 納 對 委 員 會 規 例 ( 歐 洲 共 同 體 ) 第 466/2001 號 作 出 的 兩 項 修 訂 , 為 包 括 嬰 兒 食 品 和 以 穀 物 為 主 的 經 處 理 嬰 兒 和 幼 兒 食 品 在 內 的 若 干 食 品 中 赭 曲 毒 素 A 和 苯 並 芘 含 量 釐 訂 可 容 許 的 最 高 水 平 。 該 最 高 水 平 規 定 由 2005 年 4 月 1 日 起 生 效 。 該 日 期 前 已 在 共 同 體 市 場 上 出 售 的 產 品 , 可 獲 豁 免 遵 守 有 關 規 定 。 食 品 業 務 營 運 人 須 承 擔 舉 證 責 任 , 證 明 產 品 推 出 市 場 發 售 的 時 間 。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委 員 會 規 例 ( 歐 洲 共 同 體 ) 第 123/2005 號 和 第 208/2005 號 。 該 等 規 例 的 副 本 夾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I  和 附 件 II ( pdf 格 式 ) , 以 供 參 考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蘇 惠 艷 代 行 )

2005 年 2 月 19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