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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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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79/2005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終 止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本 署 曾 於 2005 年 2 月 25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4/2005 號 。 其 後 , 歐 盟 理 事 會 公 布 規 例 , 終 止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 並 且 不 修 訂 該 反 傾 銷 措 施 。 該 規 例 副 本 載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pdf 格 式 ) , 以 供 參 考 。

詳 情

  1. 歐 洲 委 員 會 應 中 國 內 地 出 口 商 Giant China Co.,Ltd ( " 申 請 人 " ) 的 要 求 , 在 2005 年 2 月 19 日 展 開 該 項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 申 請 人 聲 稱 , 它 已 符 合 取 得 市 場 經 濟 地 位 的 條 件 。 申 請 人 亦 提 出 證 據 , 證 明 如 果 將 根 據 其 本 身 的 成 本 / 本 土 價 格 計 算 的 正 常 價 值 與 對 擴 大 後 的 歐 盟 的 出 口 價 格 作 比 較 , 傾 銷 幅 度 會 顯 著 低 於 現 時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水 平 。 因 此 , 申 請 人 指 稱 , 已 無 需 要 繼 續 實 施 現 水 平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

  2. 調 查 發 現 , 申 請 人 不 符 合 取 得 市 場 經 濟 地 位 或 個 別 待 遇 的 標 準 。 有 關 當 局 認 為 , 就 申 請 人 的 個 案 而 言 , 傾 銷 情 況 與 導 致 現 時 措 施 的 調 查 中 所 使 用 調 查 期 的 情 況 比 較 , 並 沒 有 重 大 轉 變 。 基 於 上 述 調 查 結 果 , 歐 盟 理 事 會 決 定 由 2005 年 11 月 20 日 起 , 終 止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

背 景

  1. 歐 盟 自 1993 年 9 月 10 日 起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 稅 率 為 繳 稅 前 在 共 同 體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30.6% , 並 在 屆 滿 期 覆 核 後 , 把 該 反 傾 銷 稅 由 2000 年 7 月 15 日 起 延 長 5 年 。 在 中 期 覆 核 之 後 , 該 反 傾 銷 稅 增 加 至 48.5% , 並 由 2005 年 7 月 15 日 起 再 實 施 5 年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351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鄭 震 生 代 行 )

2005 年 11 月 24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