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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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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58/2005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有 關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中 期 覆 核 結 果

本 署 曾 於 2004 年 5 月 12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20/2004 號 。 其 後 , 歐 盟 理 事 會 公 布 規 例 , 根 據 中 期 覆 核 結 果 , 修 訂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徵 收 的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 該 規 例 副 本 載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 pdf 格 式), 以 供 參 考 。 要 點 如 下 :

(a) 產 品 沒 有 裝 馬 達 的 單 車 及 其 他 腳 踏 車 ( 包 括 運 貨 三 輪 車 , 但 獨 輪 車 除 外 ) ,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8712 00 10
( TARIC代 碼 8712 00 10 90) 、 8712 00 30 及 ex 8712 00 80( TARIC 代 碼 8712 00 80 90) 。
(b) 稅 率 繳 稅 前 在 共 同 體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48.5%
(c) 生 效 日 期 2005 年 7 月 15 日
(d) 實 施 期 5年

背 景

  1. 歐 盟 是 由 1993 年 9 月 10 日 起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單 車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 稅 率 為 繳 稅 前 在 共 同 體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30.6% 。 在 屆 滿 期 覆 核 後 , 該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由 2000 年 7月 15 日 起 延 長 5 年 。
  2. 其 後 , 歐 洲 委 員 會 應 European Bicycles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申 請 人") 的 要 求 , 在 2004 年 4 月 29 日 展 開 該 項 中 期 覆 核 。 申 請 人 聲 稱 傾 銷 情 況 再 次 出 現 並 造 成 損 害 , 而 現 有 措 施 不 足 以 抗 衡 傾 銷 造 成 的 損 害 。
  3. 在 中 期 覆 核 之 後 , 歐 洲 委 員 會 認 為 有 關 產 品 仍 然 在 共 同 體 市 場 內 傾 銷 , 並 對 共 同 體 工 業 造 成 實 質 損 害 。 此 外 , 調 查 發 現 傾 銷 差 價 已 由 原 來 的 調 查 確 定 的 30.6% 增 加 至 48.5%。 因 此 , 該 反 傾 銷 稅 的 稅 率 須 作 出 修 訂 , 並 再 實 施 5年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351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鄭 震 生 代 行)

2005 年 7 月 15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