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範本路徑
跳至主要內容  跳至搜索  跳至主菜單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96/2005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終 止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硅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本 署 曾 於 2004 年 3 月 27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81/2004 號 。 其 後 , 歐 盟 理 事 會 公 布 規 例 , 終 止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硅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 並 且 不 更 改 該 反 傾 銷 措 施 。 該 規 例 副 本 載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 pdf 格 式 ) , 以 供 參 考 。

詳 情

  1. 由 於 歐 盟 在 2004 年 5 月 1 日 擴 大 , 歐 洲 委 員 會 考 慮 到 共 同 體 的 利 益 , 因 此 在 2004 年 3 月 20 日 自 行 展 開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 研 究 是 否 需 要 修 訂 反 傾 銷 措 施 , 避 免 對 有 關 人 士 , 包 括 使 用 者 、 分 銷 商 和 消 費 者 , 造 成 突 如 其 來 和 嚴 重 的 負 面 影 響 。
  2. 調 查 發 現 , 歐 盟 十 個 新 成 員 國 ( 即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愛 沙 尼 亞 、 匈 牙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馬 耳 他 、 波 蘭 、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國 及 斯 洛 文 尼 亞 ) 有 其 他 硅 的 供 應 來 源 。 此 外 , 在 十 個 新 成 員 國 內 , 該 反 傾 銷 稅 對 鋁 合 金 製 造 成 本 ( 硅 是 用 於 生 產 再 生 鋁 合 金 的 媒 介 物 ) 的 影 響 有 限 。 調 查 得 出 的 結 論 是 : 實 施 歐 盟 內 現 正 生 效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國 家 , 由 原 來 的 15 個 成 員 國 擴 展 至 包 括 十 個 新 成 員 國 , 對 有 關 人 士 , 包 括 使 用 者 、 分 銷 商 和 消 費 者 , 不 會 造 成 突 如 其 來 和 嚴 重 的 負 面 影 響 , 因 此 無 須 作 出 過 渡 安 排 。 基 於 上 述 調 查 結 果 , 歐 盟 理 事 會 決 定 由 2005 年 5 月 27 日 起 , 終 止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硅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

背 景

  1. 歐 盟 理 事 會 由 1997 年 12 月 17 日 起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硅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 稅 率 為 繳 稅 前 在 共 同 體 邊 界 交 貨 淨 價 的 49% 。 在 屆 滿 期 覆 核 後 , 該 反 傾 銷 稅 由 2004 年 3 月 5 日 起 延 長 5 年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351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鄭 震 生 代 行 )

2005 年 6 月 3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