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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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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230/2/3/2/1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14/2005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聚 對 苯 二 甲 酸 乙 二 酯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展 開 " 新 出 口 商 " 覆 核

本 署 曾 於 2004 年 8 月 25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07/2004 號 。 其 後 , 歐 洲 委 員 會 公 布 規 例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聚 對 苯 二 甲 酸 乙 二 酯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展 開 " 新 出 口 商 " 覆 核 。 該 規 例 的 副 本 載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pdf 格 式 ) , 以 供 參 考 。

詳 情

覆 核 理 由

  1. 歐 洲 委 員 會 應 Jiangyin Chengsheng New Packaging Material Co., Ltd ( " 申 請 人 " ) 的 要 求 , 在 2005 年 4 月 3 日 展 開 該 項 " 新 出 口 商 " 覆 核 。 申 請 人 聲 稱 它 是 於 據 以 訂 定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調 查 期 ( 2002 年 4 月 1 日 至 2003 年 3 月 31 日 ) 過 後 , 才 開 始 將 有 關 產 品 輸 往 共 同 體 , 而 且 它 與 受 反 傾 銷 措 施 規 管 的 中 國 出 口 生 產 商 並 無 關 係 。
  1. 在 審 核 有 關 證 據 後 , 歐 洲 委 員 會 認 為 有 足 夠 理 由 支 持 展 開 " 新 出 口 商 " 覆 核 。 因 此 , 對 由 申 請 人 進 口 的 聚 對 苯 二 甲 酸 乙 二 酯 徵 收 的 反 傾 銷 稅 現 被 廢 除 。 同 時 , 這 些 進 口 產 品 須 由 2005 年 4 月 3 日 起 接 受 登 記 , 為 期 九 個 月 , 以 便 當 覆 核 結 果 證 實 上 述 申 請 人 確 有 參 與 傾 銷 , 可 向 他 們 追 收 反 傾 銷 稅 。

覆 核 程 序

  1. " 新 出 口 商 " 覆 核 的 要 點 如 下 :
(a) 發 出 規 例 日 期 2005 年 4 月 2 日
(b) 產 品 範 圍 :   聚 對 苯 二 甲 酸 乙 二 酯 , 根 據 國 際 標 準 化 組 織 標 準 1628-5 , 黏 度 值 為 每 克 78 毫 升 或 以 上 ,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3907 60 20 。
(c) 程 序 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 否 則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2005 年 4 月 3 日 起 計 40 日 內 , 以 書 面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表 達 意 見 ( 包 括 遞 交 問 卷 回 覆 ) 和 提 供 證 據 。 他 們 亦 可 於 2005 年 4 月 3 日 起 計 40 日 內 , 向 歐 洲 委 員 會 要 求 聆 訊 。

所 有 遞 交 予 歐 洲 委 員 會 的 書 信 及 文 件 均 須 為 書 面 形 式 ( 並 非 電 子 形 式 , 除 非 歐 洲 委 員 會 另 有 指 明 ) , 並 註 明 有 關 人 士 的 名 稱 、 地 址 、 電 郵 地 址 、 電 話 號 碼 、 圖 文 傳 真 號 碼 及 / 或 專 用 電 訊 號 碼 , 寄 交 以 下 地 址 :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B
J-79 5/16
B-1049 Brussels
圖 文 傳 真 : (32-2)295 65 05
專 用 電 訊 : COMEU B 21877

背 景

  1. 歐 盟 自 2004 年 8 月 20 日 起 ,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的 進 口 聚 對 苯 二 甲 酸 乙 二 酯 徵 收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 稅 率 為 每 公 噸 184 歐 元 ( 八 間 公 司 除 外 , 個 別 稅 率 由 每 公 噸 0 歐 元 至 184 歐 元 不 等 )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351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鄭 震 生 代 行 )

2005 年 4 月 6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