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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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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編 號 : EIC 230/2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84/2004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預 先 提 交 進 入 共 同 體 關 稅 地 區 貨 物 資 料 的 建 議 規 定

歐 洲 委 員 會 公 布 一 項 建 議 規 例 , 修 訂 1992 年 10 月 12 日 有 關 共 同 體 海 關 法 規 的 理 事 會 規 例 ( 歐 洲 經 濟 共 同 體 ) 第 2913/92 號 。 各 項 修 訂 中 , 包 括 規 定 商 號 在 貨 物 輸 入 歐 盟 前 須 向 海 關 當 局 提 交 貨 物 資 料 的 建 議 。 該 建 議 規 則 的 要 點 載 於 下 文 。 有 關 建 議 副 本 (pdf 格 式 ) 載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 以 供 參 考 。

詳 情

  1. 按 現 行 規 定 , 報 關 資 料 摘 要 或 報 關 單 須 在 商 號 把 貨 物 提 交 海 關 清 關 時 , 一 併 呈 交 。 根 據 建 議 規 例 , 報 關 資 料 摘 要 須 在 貨 物 進 入 共 同 體 關 稅 地 區 之 前 提 交 , 但 空 運 或 海 運 貨 物 如 只 是 過 境 而 不 在 境 內 停 留 則 除 外 。 這 項 安 排 讓 有 關 當 局 可 在 需 要 時 , 預 檢 貨 物 和 收 緊 保 安 管 制 。
  2. 該 建 議 規 例 規 定 , 提 交 報 關 資 料 摘 要 的 正 常 限 期 , 是 把 貨 物 提 交 海 關 清 關 前 24 小 時 。 如 運 輸 時 間 較 短 或 在 國 際 協 議 中 另 有 時 限 規 定 , 則 會 採 用 特 別 規 定 。 報 關 資 料 摘 要 須 按 照 歐 盟 當 局 設 定 的 規 格 以 電 子 方 式 擬 備 。 有 關 當 局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才 會 接 受 紙 張 報 關 資 料 摘 要 , 但 亦 只 限 於 在 該 建 議 規 例 開 始 實 施 後 兩 年 內 。
  3. 在 貨 物 進 入 共 同 體 關 稅 地 區 後 須 提 交 報 關 單 的 情 況 下 , 該 建 議 規 例 容 許 使 用 電 子 報 關 單 代 替 報 關 資 料 摘 要 , 但 電 子 報 關 單 必 須 在 與 報 關 資 料 摘 要 規 定 的 相 同 時 限 內 遞 交 , 並 包 含 所 需 的 資 料 。 除 非 商 號 已 提 交 報 關 資 料 摘 要 或 報 關 單 , 否 則 不 得 提 取 貨 物 。
  4. 該 建 議 規 例 須 得 到 歐 洲 議 會 和 歐 盟 理 事 會 的 批 准 。 根 據 歐 洲 委 員 會 的 立 法 建 議 , 實 際 執 行 細 節 將 會 開 列 於 實 施 條 款 內 , 而 有 關 條 款 必 須 於 該 建 議 規 例 開 始 實 施 後 兩 年 內 確 立 。 本 署 會 將 此 事 的 進 展 告 知 業 內 人 士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蘇 惠 艷 代 行 )

2004 年 11 月 12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