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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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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230/4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51/2004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含 甘 草 酸 和 甘 草 酸 銨 鹽 的 食 品 的 標 籤 指 示

歐 洲 委 員 會 已 通 過 一 項 指 示 , 強 制 規 定 含 甘 草 酸 和 甘 草 酸 銨 鹽 的 食 品 在 標 籤 上 提 供 具 體 資 料 , 目 的 是 要 向 消 費 者 提 供 清 晰 的 資 料 , 表 明 食 品 含 有 關 物 質 。 由 2006 年 5 月 20 日 起 , 歐 盟 成 員 國 須 禁 止 買 賣 不 符 合 標 籤 規 定 的 產 品 , 但 在 該 日 期 前 已 標 籤 的 產 品 則 除 外 , 直 至 該 等 存 貨 售 完 為 止 。 有 關 詳 情 開 列 於 委 員 會 指 示 2004/77/EC ( " 該 指 示 " ) 。 該 指 示 副 本 (pdf 格 式 ) 夾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 以 供 參 考 。

詳 情

  1. 甘 草 酸 和 甘 草 酸 銨 鹽 是 用 於 食 品 的 調 味 物 質 , 主 要 透 過 食 用 甘 草 糖 果 製 品 , 包 括 口 香 糖 、 涼 茶 和 其 他 飲 料 而 接 觸 得 到 。 過 量 食 用 可 引 致 高 血 壓 。 為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健 康 ,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過 該 指 示 , 強 制 規 定 在 糖 果 製 品 和 飲 料 標 明 含 有 關 物 質 。 如 食 品 所 含 的 該 類 物 質 分 量 超 過 訂 明 限 制 , 須 在 標 籤 上 加 上 警 告 語 句 , 提 醒 患 有 高 血 壓 的 人 士 。 警 告 語 句 須 標 明 在 成 分 一 覽 表 後 ; 如 產 品 沒 有 這 類 一 覽 表 , 警 告 語 句 須 標 明 在 產 品 出 售 時 所 用 的 名 稱 附 近 。 適 用 於 不 同 種 類 食 品 的 用 詞  / 語 句 的 詳 情 載 於 該 指 示 的 附 件 部 分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蘇 惠 艷 代 行 )

2004 年 10 月 15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