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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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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編 號 : EIC 230/2/11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26/2004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關 於 洗 潔 劑 的 規 例

歐 洲 議 會 及 歐 盟 理 事 會 採 納 了 一 項 規 例 , 綜 合 和 更 新 關 於 洗 潔 劑 的 規 則 , 目 的 是 要 確 保 環 境 和 人 體 健 康 得 到 高 度 保 障 。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規 例 ( 歐 洲 共 同 體 ) 第 648/2004 號 ( " 該 規 例 " ) , 規 例 副 本 (pdf 格 式 ) 夾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 以 供 參 考 。 該 規 例 會 在 2005 年 10 月 8 日 生 效 。

詳 情

  1. 該 規 例 主 要 列 出 洗 潔 劑 的 生 物 分 解 能 力 和 標 籤 的 規 定 。 根 據 該 規 例 , 洗 潔 劑 是 指 " 含 有 肥 皂 及 / 或 其 他 表 面 活 化 劑 的 任 何 物 質 或 製 劑 , 供 清 洗 和 清 潔 用 途 " 。 此 外 , 輔 助 清 洗 劑 、 衣 物 柔 順 劑 、 清 潔 劑 和 清 洗 劑 都 視 為 洗 潔 劑 。 該 規 例 的 要 點 如 下 :

    洗 潔 劑 中 表 面 活 化 劑 的 生 物 分 解 能 力

    1. 該 規 例 引 入 一 連 串 測 試 , 以 鑑 定 洗 潔 劑 中 表 面 活 化 劑 的 生 物 分 解 能 力 。 未 達 到 指 定 標 準 的 洗 潔 劑 除 非 獲 得 寬 免 , 否 則 不 能 推 出 共 同 體 市 場 銷 售 。

    標 籤 規 定

    1. 該 規 例 規 定 , 包 裝 上 必 須 註 明 產 品 的 名 稱 和 商 用 名 稱 等 具 體 資 料 , 並 強 制 規 定 列 出 洗 潔 劑 的 成 分 , 包 括 防 腐 劑 和 會 引 致 過 敏 的 香 料 。 至 於 向 一 般 公 眾 銷 售 的 洗 衣 劑 , 則 額 外 規 定 須 於 包 裝 上 註 明 使 用 劑 量 的 資 料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蘇 惠 艷 代 行 )

2004 年 5 月 15 日

*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國 、 丹 麥 、 愛 沙 尼 亞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匈 牙 利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盧 森 堡 、 馬 耳 他 、 荷 蘭 、 波 蘭 、 葡 萄 牙 、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國 、 斯 洛 文 尼 亞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