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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92/2003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對 銷 售 和 使 用 若 干 防 火 劑 的 限 制

歐 洲 議 會 和 歐 盟 理 事 會 已 通 過 一 項 指 示 , 管 制 兩 類 溴 化 防 火 劑 的 銷 售 和 使 用 。 該 兩 類 溴 化 防 火 劑 為 五 溴 二 苯 醚 和 八 溴 聯 苯 醚 。 指 示 2003/11/EC 副 本 ( pdf 格 式 ) 夾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 以 供 參 考 。

詳 細 情 況

  1. 歐 盟 當 局 根 據 有 關 五 溴 二 苯 醚 和 八 溴 聯 苯 醚 的 危 險 評 估 , 認 為 須 限 制 該 等 物 質 的 使 用 , 以 保 障 健 康 和 保 護 環 境 。 該 指 示 規 定 , 五 溴 二 苯 醚 和 八 溴 聯 苯 醚 不 得 推 出 市 場 銷 售 , 或 用 作 為 物 質 或 物 質 成 分 或 製 劑 成 分 如 濃 度 以 質 量 計 高 於 0.1% 。 若 物 品 或 其 防 火 部 分 含 有 該 等 物 質 而 濃 度 以 質 量 計 高 於 0.1% , 亦 不 得 推 出 市 場 銷 售 。 歐 盟 成 員 國 須 於 2004 年 2 月 15 日 或 之 前 制 定 該 指 示 成 為 其 國 家 法 律 , 並 由 2004 年 8 月 15 日 起 實 施 該 指 示 的 條 文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蘇 惠 艷 代 行 )

2003 年 4 月 1 日

*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丹 麥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盧 森 堡 、 荷 蘭 、 葡 萄 牙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