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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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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230/2/12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23/2003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對 銷 售 和 使 用 若 干 危 險 物 質 和 製 劑 的 限 制

歐 洲 議 會 和 歐 盟 理 事 會 已 通 過 兩 項 指 示 , 管 制 若 干 致 癌 物 質 、 誘 變 劑 及 危 害 生 育 物 質 的 銷 售 和 使 用 。 該 兩 項 指 示 旨 在 改 善 健 康 保 障 和 消 費 者 安 全 。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指 示 2003/34/EC 和 2003/36/EC ( " 該 等 指 示 " ) , 指 示 的 副 本 夾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I  和 II (pdf 格 式 ) , 以 供 參 考 。

詳 情

  1. 根 據 該 等 指 示 , 歐 盟 當 局 界 定 為 會 致 癌 、 誘 變 或 危 害 生 育 的 化 學 品 , 用 於 在 市 場 向 公 眾 出 售 的 物 質 和 製 劑 時 , 個 別 濃 度 不 得 超 出 若 干 訂 明 的 限 制 。 該 等 化 學 品 的 名 單 載 於 該 等 指 示 的 附 件 (pdf 格 式 ) 。 歐 盟 成 員 國 須 由 2005 年 1 月 15 日 起 實 施 指 示 2003/34/EC 的 條 文 。 至 於 指 示 2003/36/EC , 實 施 日 期 則 是 2004 年 12 月 25 日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蘇 惠 艷 代 行 )

2003 年 9 月 5 日

*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丹 麥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盧 森 堡 、 荷 蘭 、 葡 萄 牙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