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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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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14/2003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關 於 化 妝 品 的 指 示

歐 洲 議 會 和 歐 盟 理 事 會 已 通 過 一 項 指 示 , 修 訂 化 妝 品 的 現 有 管 制 , 以 保 障 動 物 權 益 和 公 眾 健 康 。 歐 盟 成 員 國 須 於 2004 年 9 月 11 日 前 , 實 施 遵 行 該 指 示 的 國 家 法 律 。 該 指 示 ( 2003/15/EC ) 副 本 (pdf 格 式 ) 夾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 以 供 參 考 。

詳 情

  1. 根 據 該 指 示 , 若 化 妝 品 內 的 最 後 製 劑 或 成 分 / 成 分 組 合 不 採 用 共 同 體 層 面 現 時 已 認 可 和 採 納 的 其 他 方 法 而 採 用 動 物 測 試 , 歐 盟 成 員 國 須 禁 止 銷 售 有 關 化 妝 品 。 歐 盟 成 員 國 領 土 內 亦 將 禁 止 進 行 這 類 動 物 測 試 。 歐 洲 委 員 會 將 不 遲 於 2004 年 9 月 11 日 前 公 布 時 間 表 , 就 實 施 銷 售 禁 令 和 禁 止 化 妝 品 內 的 成 分 或 成 分 組 合 用 於 動 物 測 試 , 訂 明 時 限 。
     

  2. 此 外 , 須 禁 止 被 列 為 致 癌 、 對 繁 殖 產 生 誘 變 或 有 毒 的 物 質 用 於 化 妝 品 。 該 指 示 亦 限 制 在 化 妝 品 中 使 用 若 干 已 識 別 為 可 能 引 致 變 應 原 反 應 的 物 質 。 此 外 , 由 2005 年 3 月 11 日 起 , 在 歐 盟 銷 售 的 化 妝 品 須 符 合 額 外 標 籤 規 定 , 包 括 顯 示 使 用 耐 用 程 度 和 成 分 清 單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蘇 惠 艷 代 行 )

2003 年 4 月 22 日

*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丹 麥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盧 森 堡 、 荷 蘭 、 葡 萄 牙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