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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tidenq@tid.gcn.gov.hk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3/02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有 關 一 般 產 品 安 全 的 新 指 示

歐 洲 委 員 會 於 2002 年 1 月 15 日 刊 登 有 關 一 般 產 品 安 全 的 新 指 示 , 以 取 代 1992 年 發 出 的 指 示 。 該 新 指 示 將 於 2004 年 1 月 15 日 起 生 效 。 該 新 指 示 ( 2001/95/EC) 的 副 本 載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 pdf 格 式 ) , 以 供 參 考 。

詳 情

  1. 制 定 該 新 指 示 , 是 為 了 確 保 在 共 同 體 市 場 銷 售 的 產 品 均 屬 安 全 , 並 根 據 所 得 經 驗 和 產 品 安 全 的 新 發 展 , 補 充 或 澄 清 1992 年 指 示 的 一 些 條 文 。 該 指 示 的 主 要 條 文 概 述 如 下 :

範 圍 及 定 義

  1. " 產 品 ( 包 括 提 供 服 務 )" , 是 指 擬 供 消 費 者 使 用 , 或 原 本 並 非 供 消 費 者 使 用 , 但 消 費 者 很 可 能 使 用 的 任 何 產 品 。 這 些 產 品 , 不 論 是 否 為 獲 得 報 酬 , 亦 不 論 是 新 的 、 使 用 過 的 或 修 理 好 的 , 都 是 在 商 業 活 動 過 程 中 供 應 或 提 供 的 ;
     

  2. 假 如 供 應 商 已 清 楚 告 知 獲 其 供 應 產 品 的 人 士 , 所 供 應 二 手 產 品 為 古 董 , 或 屬 於 在 使 用 前 須 予 修 理 或 檢 修 的 產 品 , 則 上 文 (a) 項 的 產 品 定 義 不 適 用 於 該 等 二 手 產 品 ;
     

  3. " 安 全 產 品 " 所 指 的 產 品 , 在 正 常 或 可 合 理 預 見 的 使 用 情 況 下 , 不 會 構 成 任 何 危 險 , 或 僅 構 成 最 低 程 度 危 險 , 而 有 關 危 險 與 產 品 用 途 相 應 、 屬 可 以 接 受 , 以 及 符 合 保 障 人 身 安 全 和 健 康 的 高 水 平 ;
     

  4. 就 該 指 示 而 言 , " 生 產 者 " 的 定 義 為 :

    1. 在 共 同 體 內 確 立 為 該 產 品 的 製 造 商 , 以 及 在 該 產 品 上 加 上 其 名 字 、 商 標 或 其 他 特 殊 標 誌 以 表 示 其 為 製 造 商 的 人 士 , 或 修 理 該 產 品 的 人 士 ;
       

    2. 該 製 造 商 的 代 表 ( 如 該 製 造 商 未 曾 在 共 同 體 內 確 立 ) , 或 該 產 品 的 進 口 商 ( 如 未 有 代 表 在 共 同 體 內 確 立 ) ;
       

    3. 供 應 鏈 中 的 其 他 專 業 人 士 , 只 要 他 們 的 活 動 可 能 會 影 響 產 品 的 安 全 性 ;

一 般 安 全 規 定 及 生 產 者 和 批 發 商 的 義 務

  1. 生 產 者 有 義 務 , 只 將 安 全 的 產 品 推 出 市 場 ;
     

  2. 在 某 成 員 國 銷 售 某 產 品 , 而 該 產 品 符 合 該 成 員 國 國 家 法 例 的 特 定 規 則 , 或 符 合 按 歐 洲 標 準 制 定 的 自 願 性 國 家 標 準 , 則 該 產 品 會 視 為 / 當 作 安 全 。 在 上 述 以 外 的 情 況 下 , 產 品 是 否 符 合 一 般 安 全 規 定 , 須 根 據 若 干 特 定 要 素 來 評 估 ;
     

  3. 在 其 所 屬 活 動 的 範 圍 內 , 生 產 者 須 就 沒 有 充 分 警 告 便 不 能 即 時 察 覺 的 潛 在 危 險 ,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予 消 費 者 , 讓 他 們 可 以 在 正 常 或 可 合 理 預 見 的 使 用 期 內 , 評 估 產 品 的 潛 在 危 險 , 以 及 採 取 預 防 這 些 危 險 的 措 施 ;
     

  4. 生 產 者 和 批 發 商 根 據 擁 有 的 資 料 和 身 為 專 業 人 士 , 如 果 知 道 或 理 應 知 道 他 們 推 出 市 場 的 產 品 對 消 費 者 構 成 的 危 險 , 不 符 合 一 般 安 全 規 定 , 便 須 根 據 該 指 示 附 件 I 內 列 明 的 條 件 , 立 即 告 知 他 們 銷 售 產 品 的 成 員 國 的 主 管 當 局 , 提 供 有 關 詳 情 , 特 別 是 防 止 對 消 費 者 造 成 危 險 的 行 動 的 詳 情 ;

迅 速 干 預 的 情 況

  1. 如 果 歐 洲 委 員 會 發 覺 若 干 產 品 會 對 成 員 國 的 消 費 者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構 成 嚴 重 危 險 , 可 通 過 決 定 , 規 定 成 員 國 採 取 措 施 , 處 理 有 關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問 題 。 該 等 決 定 的 有 效 期 不 會 超 過 一 年 , 但 可 能 會 再 次 確 認 以 延 續 更 長 時 間 ; 以 及

該 指 示 的 實 施 日 期

  1. 成 員 國 須 於 2004 年 1 月 15 日 起 , 實 施 有 關 的 國 家 法 例 , 以 便 遵 行 新 的 指 示 。 1992 年 的 指 示 將 於 同 一 日 起 廢 除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翁 旭 萍 代 行 )

2002 年 1 月 31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丹 麥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愛 爾 、 意 大 利 、 盧 森 堡 、 荷 蘭 、 葡 萄 牙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