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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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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51/01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 關 於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並 以 氣 體
作 燃 料   但 不 能 再 充 氣 的 進 口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機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屆 滿 期 覆 核 結 果

本 署 曾 於 2000 年 5 月 17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5/00 號 。 其 後 , 歐 盟 理 事 會 在 歐 洲 共 同 體 官 方 刊 物 公 布 規 例 , 根 據 屆 滿 期 覆 核 結 果 , 決 定 維 持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 並 以 氣 體 作 燃 料 但 不 能 再 充 氣 的 進 口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機 所 徵 收 的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 此 外 , 擴 展 至 (a) 從 中 國 台 北 托 運 或 源 自 中 國 台 北 , 並 以 氣 體 作 燃 料 但 不 能 再 充 氣 的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機 ; 和 (b)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或 中 國 台 北 或 從 中 國 台 北 托 運 的 若 干 能 再 充 氣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機 的 反 傾 銷 稅 , 亦 予 以 維 持 。 現 隨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付 上 該 規 例 副 本 (pdf 格 式 ) , 以 供 參 考 。 詳 情 如 下 :

  1. 產 品 : 以 氣 體 作 燃 料 但 不 能 再 充 氣 的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機 ,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9613 1000(TARIC 代 碼 9613 1000*11 和 9613 1000*19) , 以 及 若 干 能 再 充 氣 的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機 , 屬 合 併 名 目 編 號 ex 9613 2090(TARIC 代 碼 9613 2090*21 和 9613 2090*29) 。

  1. 稅 率 : 每 枚 0.065 歐 元 。

  1. 生 效 日 期 : 2001 年 9 月 19 日

背 景

  1. 歐 盟 理 事 會 於 1991 年 11 月 29 日 向 源 自 內 地 , 並 以 氣 體 作 燃 料 但 不 能 再 充 氣 的 進 口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機 , 徵 收 16.9%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 其 後 , 該 理 事 會 對 反 傾 銷 措 施 進 行 覆 核 , 並 在 1995 年 5 月 5 日 把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修 訂 為 每 枚 0.065 歐 洲 貨 幣 單 位 。 經 過 一 項 反 迴 避 傾 銷 稅 調 查 後 , 該 反 傾 銷 稅 由 1999 年 1 月 30 日 起 擴 展 至 :

  1. 從 中 國 台 北 托 運 或 源 自 中 國 台 北 , 並 以 氣 體 作 燃 料 但 不 能 再 充 氣 的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機 ; 和

  1. 源 自 中 國 或 中 國 台 北 或 從 中 國 台 北 托 運 , 以 氣 體 作 燃 料 並 能 再 充 氣 的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機 ( 如 屬 在 共 同 體 邊 界 交 貨 , 價 值 [ 關 稅 未 付 ] 為 每 枚 等 同 或 高 於 0.15 歐 元 , 而 此 價 格 標 明 在 內 地 出 口 商 發 予 無 關 連 的 共 同 體 進 口 商 的 發 票 上 , 則 不 包 括 在 內 ) 。

  1. The European Lighters Manufacturers Federation 在 2000 年 2 月 要 求 展 開 屆 滿 期 覆 核 , 聲 稱 在 此 等 反 傾 銷 措 施 屆 滿 後 , 傾 銷 情 況 會 繼 續 或 再 次 出 現 , 並 對 共 同 體 工 業 造 成 損 害 。 歐 洲 委 員 會 於 2000 年 5 月 5 日 展 開 該 項 屆 滿 期 覆 核 。

  1. 歐 洲 委 員 會 根 據 調 查 結 果 , 確 定 有 關 產 品 確 有 傾 銷 情 況 , 若 撤 銷 有 關 措 施 , 損 害 性 傾 銷 情 況 可 能 再 次 出 現 。 因 此 , 歐 盟 理 事 會 決 定 維 持 對 源 自 中 國 內 地 , 並 以 氣 體 作 燃 料 但 不 能 再 充 氣 的 打 火 石 袖 珍 打 火 機 徵 收 的 確 定 反 傾 銷 稅 , 以 及 維 持 擴 展 至 上 文 第 2(i) 段 和 2(ii) 段 所 述 範 圍 的 反 傾 銷 稅 , 並 由 2001 年 9 月 19 日 起 生 效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351 向 本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張 國 強 代 行 )

2001 年 10 月 5 日  

 * 歐 盟 成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 比 利 時 、 丹 麥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希 臘 、 愛 爾 蘭 、 意 大 利 、 盧 森 堡 、 荷 蘭 、 葡 萄 牙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國 。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