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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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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6/00 號

冰 島 : 對 含 酞 酸 鹽 的 玩 具 及 兒 童 產 品 實 施 的 禁 令

冰 島 已 通 過 規 例 , 下 列 以 柔 軟 塑 膠 製 成 的 玩 具 及 兒 童 產 品 , 如 所 含 的 酞 酸 鹽 濃 度 超 過 產 品 重 量 或 其 部 份 的 0.05% , 則 有 關 產 品 的 製 造 、 輸 入 及 銷 售 將 會 受 到 禁 止 :

    1. 供 三 歲 以 下 ( 零 至 36 個 月 大 ) 兒 童 使 用 的 玩 具 ;
       
    2. 擬 供 或 預 期 供 三 歲 以 下 兒 童 咬 或 吸 吮 的 產 品 , 例 如 出 牙 嚼 環 、 圍 涎 和 沐 浴 用 具 等 ; 及
       
    3. 上 文 第 (a)   及 (b)   項 沒 有 包 括 , 但 基 於 產 品 的 外 形 , 包 括 其 物 料 類 型 、 形 狀 和 裝 飾 , 可 能 會 用 作 供 三 歲 以 下 兒 童 作 玩 具 使 用 的 產 品 。
  1. 該 規 例 已 於 2000 年 3 月 1 日 開 始 實 施 。 現 隨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上 該 規 例 的 副 本 , 以 供 參 考 。

查 詢

 

貿 易 署 署 長

 

( 張 國 強 代 行 )

2000 年 6 月 5 日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