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範本路徑
跳至主要內容  跳至搜索  跳至主菜單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0/00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有 關 紡 織 品 使 用 甲 醛
的 荷 蘭 規 例

荷 蘭 已 公 佈 一 項 限 制 紡 織 品 使 用 甲 醛 的 規 例 。 該 規 例 會 於 二 ○ ○ ○ 年 七 月 一 日 始 生 效 。

詳 情

  1. 因 甲 醛 可 能 會 引 起 皮 膚 敏 感 或 含 有 致 癌 物 質 , 為 保 障 公 眾 健 康 , 荷 蘭 制 訂 了 該 規 例 。 該 規 例 禁 止 售 賣 和 分 銷 不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的 成 衣 及 和 皮 膚 有 直 接 接 觸 的 紡 織 製 品 ( 例 如 : 床 單 、 毛 氈 、 枕 套 等 ) :
    1. 成 衣 和 紡 織 製 品 在 第 一 次 洗 濯 後 , 不 可 含 有 超 過 120ppm ( 百 萬 份 之 120 濃 度 ) 甲 醛 ; 及
       
    2. 若 成 衣 和 紡 織 製 品 本 身 或 包 裝 上 之 標 籤 沒 有 警 告 字 眼 “ voor eerste gebruik wassen ” ( 即 “ 在 第 一 次 穿 著 / 使 用 前 須 洗 濯 ” ) , 則 該 貨 品 在 第 一 次 洗 濯 前 不 可 含 有 超 過 120ppm 甲 醛 。
  1. 該 荷 蘭 規 例 於 二 ○ ○ ○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頒 佈 , 並 會 於 二 ○ ○ ○ 年 七 月 一 日 始 生 效 。 在 二 ○ ○ ○ 年 七 月 一 日 前 已 推 出 市 埸 但 不 符 合 該 規 例 的 成 衣 和 紡 織 製 品 仍 可 繼 續 銷 售 及 分 銷 至 二 ○ ○ 一 年 四 月 一 日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363 與 本 人 聯 絡 。

貿 易 署 署 長

 

( 王 瑩 代 行 )

二 ○ ○ ○ 年 五 月 八 日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