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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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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32/99 號

歐 洲 聯 盟 : 管 制 鎳 在 與 皮 膚 有 接 觸 的 產 品 上 使 用

 

本 署 曾 於 1994 年 9 月 7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82/94 號 。 其 後 , 本 署 獲 悉 歐 洲 聯 盟 委 員 會 公 布 了 有 關 實 施 1994 年 指 示 所 需 測 試 方 法 的 標 準 , 該 指 示 是 用 以 管 制 鎳 在 與 皮 膚 有 接 觸 的 產 品 上 使 用 。 成 員 國 現 在 必 須 施 行 該 指 示 , 包 括 在 特 定 時 間 內 禁 止 製 造 、 輸 入 及 銷 售 不 符 合 該 指 示 規 定 的 產 品 。 該 指 示 及 公 布 有 關 標 準 的 官 方 刊 物 副 本 隨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上 , 以 供 參 考 。

詳 細 情 況

2. 本 署 在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82/94 號 中 , 告 知 業 內 人 士 歐 洲 聯 盟 委 員 會 已 採 納 一 項 指 示 , 管 制 鎳 在 與 皮 膚 有 直 接 及 長 期 接 觸 的 產 品 上 使 用 , 理 由 是 此 類 產 品 可 能 會 引 致 過 敏 反 應 。 該 指 示 規 定 , 歐 洲 標 準 化 委 員 會 須 就 所 有 用 以 證 明 產 品 符 合 規 定 的 測 試 方 法 釐 定 標 準 , 而 歐 洲 聯 盟 委 員 會 則 須 在 官 方 刊 物 內 公 布 該 等 標 準 。 成 員 國 在 有 關 標 準 公 布 後 六 個 月 , 必 須 把 該 指 示 所 列 的 措 施 制 定 成 國 家 法 律 。
   
3. 歐 洲 聯 盟 委 員 會 於 1999 年 7 月 20 日 公 布 有 關 的 歐 洲 標 準 化 委 員 會 標 準 。 這 些 標 準 就 鎳 含 量 測 試 、 與 皮 膚 有 直 接 及 長 期 接 觸 的 產 品 的 鎳 釋 放 量 測 試 , 以 及 用 以 測 量 塗 層 物 件 在 磨 損 及 腐 蝕 後 鎳 釋 放 量 的 測 試 , 提 供 測 試 方 法 參 考 。 成 員 國 應 於 該 等 標 準 公 布 六 個 月 後 , 即 2000 年 1 月 20 日 ( 屆 滿 日 期 ) , 把 該 指 示 所 列 的 措 施 制 定 成 國 家 法 律 。 在 屆 滿 日 期 六 個 月 後 , 即 由 2000 年 7 月 20 日 起 , 製 造 及 輸 入 不 符 合 該 指 示 規 定 的 產 品 將 遭 受 禁 止 。 不 符 合 該 指 示 規 定 的 產 品 將 於 屆 滿 日 期 18 個 月 後 , 即 由 2001 年 7 月 20 日 起 , 被 禁 止 銷 售 。 然 而 , 在 屆 滿 日 期 前 已 推 出 市 場 的 產 品 , 可 繼 續 售 賣 。

查 詢

4. 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撥 電 2398 5684 向 本 人 查 詢 。

 

貿 易 署 署 長

( 翁 旭 萍 代 行 )

1999 年 9 月 1 日

此 通 告 的 部 份 附 錄 未 能 於 網 頁 提 供 , 有 需 要 參 閱 人 士 可 到 九 龍 彌 敦 道 700 號 貿 易 署 大 樓 地 下 詢 問 處 免 費 索 取 或 到 閣 樓 料 資 中 心 查 詢 。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