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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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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20/98 號

奧 地 利 禁 止 在 以 合 成 原 料 製 造 的 兒 童 玩 具 中 使

用 酸 鹽 及 歐 洲 聯 盟 委 員 會 對 在 聚 氯 乙 烯 物 品

及 兒 童 玩 具 中 使 用 若 干 類 酸 鹽 的 建 議

 

本 署 獲 悉 , 奧 地 利 已 宣 布 一 項 規 例 , 禁 止 銷 售 以 含 有 酸 鹽 的 合 成 原 料 製 造 , 適 合 三 歲 以 下 兒 童 的 玩 具 。 此 外 , 歐 洲 聯 盟 委 員 會 亦 向 成 員 國 發 出 一 份 有 關 在 聚 氯 乙 烯 物 品 及 兒 童 玩 具 中 使 用 若 干 類 酸 鹽 的 建 議 ( 該 建 議 ) 。 現 隨 附 該 奧 地 利 規 例 ( 非 官 方 英 文 譯 文 ) 及 歐 盟 委 員 會 建 議 的 副 本 各 一 份 , 以 供 參 考 。

詳 細 情 況

有 關 的 奧 地 利 禁 令

2. 在 以 合 成 原 料 製 造 的 兒 童 玩 具 中 常 見 的 酸 鹽 ( 令 產 品 具 有 柔 韌 性 的 塑 化 劑 ) , 會 透 過 與 人 的 口 部 接 觸 而 釋 出 , 對 人 體 健 康 造 成 嚴 重 的 影 響 , 包 括 損 害 肝 臟 及 腎 臟 以 及 引 致 抽 搐 。 該 項 奧 地 利 禁 令 便 是 針 對 上 述 問 題 而 實 施 的 。 奧 地 利 已 於 1998 年 8 月 4 日 宣 布 有 關 該 項 禁 令 的 規 例 , 該 禁 令 的 詳 情 如 下 ﹕

  1. 該 禁 令 涵 蓋 的 玩 具 範 圍 , 是 適 合 三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 以 合 成 原 料 製 造 , 並 擬 供 兒 童 咬 、 吮 吸 或 經 常 放 在 口 中 。 雖 然 該 規 例 並 未 載 有 玩 具 的 定 義 , 但 估 計 該 等 兒 童 產 品 會 包 括 出 牙 嚼 環 、 玩 具 動 物 及 兒 童 圖 畫 書 籍 。
  2. 在 生 產 時 加 入 酸 鹽 作 軟 化 劑 的 兒 童 玩 具 會 被 禁 止 銷 售 。
  3. 該 規 例 訂 出 一 段 過 渡 時 期 , 含 有 酸 鹽 的 玩 具 仍 可 在 市 場 上 銷 售 , 直 至 1998 年 12 月 31 日 為 止

歐 盟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3. 基 於 同 樣 對 在 聚 氯 乙 烯 物 品 及 兒 童 玩 具 中 使 用 酸 鹽 的 關 注 , 歐 盟 委 員 會 在 1998 年 7 月 1 日 向 成 員 國 發 出 一 份 建 議 ( 該 建 議 ) , 請 成 員 國 採 取 措 施 , 確 保 兒 童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 該 建 議 的 要 點 如 下 ﹕

  1. 對 於 擬 讓 三 歲 以 下 兒 童 放 在 口 中 , 含 有 酸 鹽 的 柔 軟 聚 氯 乙 烯 兒 童 護 理 物 品 及 玩 具 , 成 員 國 應 採 取 所 需 的 措 施 , 確 保 兒 童 的 健 康 得 到 妥 善 保 障 。
  2. 成 員 國 應 檢 查 有 關 產 品 內 該 建 議 附 件 內 所 列 的 六 種 酸 鹽 的 轉 移 程 度 (migration level) , 特 別 是 DINP 及 DEHP 。 就 此 而 言 , 成 員 國 應 恪 遵 該 建 議 附 件 內 所 定 可 容 許 轉 移 程 度 的 規 限 。
  3. 成 員 國 須 將 擬 限 制 銷 售 有 關 產 品 所 採 取 的 任 何 措 施 , 通 知 歐 盟 委 員 會 。
  4. 成 員 國 亦 須 將 其 測 試 及 量 度 方 法 告 知 歐 盟 委 員 會 , 並 與 其 他 成 員 國 交 換 資 料 , 以 求 整 個 共 同 體 能 採 取 一 致 的 措 施 。

4. 如 在 測 試 方 法 方 面 有 新 的 發 展 , 歐 盟 委 員 會 會 對 該 建 議 再 作 考 慮 。 歐 盟 委 員 會 現 正 等 待 荷 蘭 對 酸 鹽 從 聚 氯 乙 烯 轉 移 到 人 體 方 面 所 進 行 研 究 的 結 果 。 有 關 研 究 預 期 在 1998 年 8 月 底 會 有 結 果 。 此 後 , 歐 盟 委 員 會 將 制 訂 有 關 永 久 法 例 的 方 案 。

5. 在 歐 盟 委 員 會 作 出 該 建 議 後 , 奧 地 利 ( 如 上 文 所 報 導 ) 已 通 過 了 一 項 禁 止 銷 售 含 有 酸 鹽 的 玩 具 的 規 例 。 據 我 們 獲 得 的 消 息 顯 示 , 丹 麥 及 瑞 典 正 草 擬 類 似 的 禁 令 規 例 , 而 其 他 成 員 國 則 仍 未 有 即 時 計 劃 實 施 禁 令 。 他 們 正 在 等 待 荷 蘭 方 面 的 研 究 結 果 , 或 正 在 進 行 本 身 的 研 究 。 本 署 會 繼 續 留 意 有 關 情 況 , 並 將 進 展 通 知 商 號 。

查 詢

6. 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撥 電 2398 5684 向 本 人 查 詢 。

 

貿 易 署 署 長

( 翁 旭 萍 代 行 )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二 日

方 便 快 捷 的 查 詢 服 務 - 請 使 用 貿 易 署 24 小 時 一 般 查 詢 熱 線 : 2392 2922 。

備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