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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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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17/98 號

奧 地 利 : 禁 止 使 用 致 癌 的 偶 氮 染 料 及 偶 氮 顏 料

本 署 獲 悉 , 奧 地 利 於 1998 年 7 月 29 日 公 布 一 項 規 例 , 禁 止 生 產 、 進 口 及 銷 售 含 有 致 癌 胺 的 衣 服 及 消 費 物 品 。 現 隨 附 (pdf 格 式 ) 該 奧 地 利 規 例 ( 該 規 例 ) 的 非 官 方 英 文 譯 本 , 以 供 參 考 。

詳 細 情 況

2. 該 奧 地 利 規 例 是 基 於 保 障 健 康 的 理 由 而 實 施 的 , 大 體 上 仿 照 德 國 在 1996 年 對 偶 氮 染 料 所 實 施 的 禁 令 而 制 定 。 該 規 例 的 要 點 載 於 下 文 各 段 。

有 關 禁 令 涵 蓋 的 產 品 範 圍

3. 該 禁 令 涵 蓋 以 紡 織 原 料 或 皮 革 製 造 的 衣 服 及 其 他 消 費 物 品 , 而 該 等 衣 服 及 消 費 物 品 與 皮 膚 有 長 期 接 觸 , 並 含 有 被 禁 的 偶 氮 染 料 或 偶 氮 顏 料 。 「 其 他 消 費 物 品 」 的 例 子 包 括 床 上 用 織 物 製 品 、 床 罩 及 枕 頭 、 假 髮 及 裝 飾 小 假 髮 、 直 接 佩 帶 的 首 飾 、 手 鐲 , 以 及 供 嬰 兒 及 小 孩 爬 行 用 的 墊 。 此 禁 令 豁 免 二 手 貨 品 。

被 禁 的 化 學 品 及 測 試 方 法

4. 被 禁 制 的 是 可 釋 放 若 干 類 致 癌 胺 的 偶 氮 染 料 及 偶 氮 顏 料 。 合 共 20 種 的 致 癌 胺 一 覽 表 , 載 於 該 規 例 的 附 錄 (pdf 格 式 ) 內 。 該 一 覽 表 與 德 國 所 禁 制 的 胺 的 一 覽 表 相 同 。 倘 接 受 測 試 的 衣 服 及 消 費 物 品 , 每 千 克 有 超 過 30 毫 克 被 禁 的 胺 , 便 會 遭 該 禁 令 禁 制 。 有 關 的 測 試 方 法 是 跟 隨 德 國 的 「 Official Collection of Investigative Procedures 」 所 規 定 的 測 試 方 法 而 訂 定 的 。

實 施 日 期

5. 該 規 例 為 有 關 禁 令 的 實 施 訂 出 過 渡 時 期 :

  1. 由 1999 年 1 月 1 日 起 禁 止 生 產 及 進 口 含 有 致 癌 胺 的 衣 服 及 消 費 物 品 ;
  2. 由 2000 年 1 月 1 日 起 禁 止 銷 售 含 有 致 癌 胺 的 衣 服 及 消 費 物 品 。

查 詢

6. 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撥 電 2398 5684 向 本 人 查 詢 。

 

貿 易 署 署 長

( 翁 旭 萍 代 行 )

一 九 九 八 年 八 月 二 十 一 日

方 便 快 捷 的 查 詢 服 務 - 請 使 用 貿 易 署 24 小 時 一 般 查 詢 熱 線 : 2392 2922 。

備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