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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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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01/98 號

荷 蘭 : 禁 止 使 用 致 癌 的 偶 氮 染 料

本 署 曾 於 1996 年 8 月 31 日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94/96 號 內 宣 布 有 關 荷 蘭 禁 止 使 用 致 癌 的 偶 氮 染 料 的 事 項 。 本 署 獲 悉 , 荷 蘭 最 近 頒 布 另 一 項 判 令 , 由 1998 年 6 月 19 日 開 始 永 久 禁 止 使 用 致 癌 的 偶 氮 染 料 。 現 隨 附 (pdf 格 式 ) 該 規 例 的 非 官 方 英 文 譯 本 , 以 供 參 考 。

詳 細 情 況

2. 在 1996 年 8 月 1 日 , 荷 蘭 當 局 實 施 了 一 項 禁 令 , 衣 服 、 鞋 履 及 床 上 用 織 物 製 品 如 含 有 偶 氮 染 料 , 而 該 等 偶 氮 染 料 含 有 致 癌 的 胺 , 則 禁 止 買 賣 有 關 衣 服 、 鞋 履 及 床 上 用 織 物 製 品 。 荷 蘭 當 局 現 於 1998 年 6 月 18 日 宣 布 判 令 , 令 上 述 禁 令 永 久 生 效 。

3. 藉 該 判 令 而 生 效 的 永 久 禁 令 基 本 上 與 在 1996 年 8 月 1 日 實 施 的 禁 令 相 同 。 該 永 久 禁 令 涵 蓋 20 種 致 癌 的 胺 及 約 90 種 可 以 衍 生 芳 香 胺 的 偶 氮 染 料 。 該 判 令 具 體 說 明 了 詳 盡 的 測 試 方 法 , 以 決 定 有 關 衣 服 、 鞋 履 及 床 上 用 織 物 製 品 是 否 含 有 被 禁 的 胺 。

4. 該 判 令 繼 續 為 下 列 類 別 產 品 訂 下 過 渡 期 :

  1. 二 手 衣 服 、 鞋 履 及 床 上 用 織 物 製 品 ;
  2. 作 個 人 保 護 用 途 的 衣 服 、 鞋 履 及 床 上 用 織 物 製 品 ; 及
  3. 含 有 被 禁 的 偶 氮 染 料 的 再 造 ( 羊 毛 ) 纖 維 製 造 的 衣 服 、 鞋 履 及 床 上 用 織 物 製 品 。

此 等 產 品 可 繼 續 在 市 場 上 買 賣 至 1999 年 12 月 31 日 。 然 而 , 謹 提 醒 出 口 商 , 有 關 在 市 場 上 出 售 被 禁 衣 服 、 鞋 履 及 床 上 用 織 物 製 品 的 過 渡 期 已 於 1997 年 9 月 1 日 屆 滿 , 因 此 該 判 令 未 有 提 及 。

查 詢

5. 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撥 電 2398 5684 向 翁 旭 萍 女 士 查 詢 。

 

貿 易 署 署 長

( 廖 鳳 嫻 代 行 )

一 九 九 八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方 便 快 捷 的 查 詢 服 務 - 請 使 用 貿 易 署 24 小 時 一 般 查 詢 熱 線 : 2392 2922 。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