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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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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76/97 號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 禁 止 使 用 夾 腿 捕 獸 器
及 進 口 若 干 類 野 生 動 物 的 毛 皮 及 製 成 品 的 規 例

本 署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九 月 十 六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39/97 號 後 , 已 和 香 港 毛 皮 業 協 會 就 簽 發 歐 洲 聯 盟 ( 歐 盟 ) 所 規 定 的 證 明 書 一 事 作 出 安 排 。

 

詳 細 情 況

證 明 書 規 定

  1.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39/97 已 提 及 , 歐 盟 將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起 禁 止 若 干 類 毛 皮 及 相 關 產 品 進 口 。 禁 令 所 包 括 的 毛 皮 產 品 一 覽 表 , 載 於 附 件 I 。 某 些 沒 有 使 用 夾 腿 捕 獸 器 , 或 符 合 國 際 協 定 的 人 道 捕 捉 標 準 的 國 家 , 將 獲 豁 免 遵 守 禁 令 ( 見 附 件 II ) 。 為 實 施 豁 免 遵 守 禁 令 的 安 排 , 歐 盟 規 定 出 口 商 在 付 運 受 影 響 的 毛 皮 及 相 關 產 品 時 , 須 附 上 委 員 會 規 例 ( 歐 盟 ) 第 35/97 號 ( 樣 本 載 於 附 件 III ) 所 訂 明 的 證 明 書 。 出 口 商 須 在 證 明 書 上 註 明 製 成 品 的 種 類 和 數 量 , 歐 盟 關 稅 編 號 、 動 物 品 種 的 學 名 , 以 及 有 關 動 物 是 否 在 牢 籠 出 生 和 飼 養 , 倘 若 不 是 , 則 在 哪 個 國 家 捕 獲 。

 

豁 免 遵 守 證 明 書 規 定

  1. 上 述 的 證 明 書 規 定 可 獲 豁 免 , 惟 受 禁 的 毛 皮 和 相 關 產 品 須 ﹕

  1. 依 循 臨 時 進 口 程 序 進 口 , 同 時 並 非 在 歐 盟 銷 售 , 而 是 供 轉 口 之 用 ﹔

  2. 供 個 人 及 私 人 使 用 ﹔

  3. 為 經 過 外 地 加 工 程 序 後 再 輸 入 歐 盟 , 並 獲 證 明 是 利 用 過 往 從 歐 盟
    出 口 或 轉 口 的 毛 皮 或 製 成 品 進 行 加 工 ﹔ 或

  4. 已 根 據 瀕 危 野 生 動 植 物 種 國 際 貿 易 公 約 獲 發 進 口 文 件 。

 

證 明 書 申 請 程 序

  1. 香 港 毛 皮 業 協 會 已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開 始 接 受 證 明 書 申 請 。 申 請 證 明 書 時 , 必 須 提 交 證 明 有 關 毛 皮 產 地 來 源 的 文 件 。 申 請 程 序 載 於 附 件 IV 。 如 欲 查 詢 證 明 書 申 請 程 序 的 詳 情 , 請 與 香 港 毛 皮 業 協 會 的 馮 妙 慧 小 姐 聯 絡 ( 地 址 ﹕ 九 龍 尖 沙 咀 漆 咸 道 南 45-51 號 其 士 大 廈 603 室 , 電 話 ﹕ 2367 4646 。 )

 

過 渡 安 排

  1. 歐 盟 在 實 施 入 口 禁 令 和 證 明 書 規 定 時 , 不 設 任 何 過 渡 安 排 。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或 其 後 運 抵 歐 盟 的 有 關 製 成 品 , 必 須 附 有 證 明 書 正 本 。 商 號 在 清 關 時 如 遇 到 問 題 , 貿 易 署 會 提 供 協 助 。

  2. 如 對 本 通 告 內 容 有 任 問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與 本 人 聯 絡 。

 

 

貿 易 署 署 長
( 翁 旭 萍 代 行 )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方 便 快 捷 的 查 詢 服 務 - 請 使 用 貿 易 署 24 小 時 一 般 查 詢 熱 線 : 2392 2922 。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因 賴 上 述 資 料 而 蒙 受 任 何 損 失 或 後 果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