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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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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0/96 號

德 國 : 有 關 有 害 或 致 癌 物 質 的 規 例

本 署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三 月 七 日 發 出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5/96 號 後 , 現 獲 悉 德 國 聯 邦 衛 生 部 已 公 布 初 步 測 試 方 法 , 以 檢 查 有 色 紡 織 品 曾 否 使 用 被 禁 的 偶 氮 色 料 。 隨 附 該 測 試 方 法 的 非 官 方 英 文 譯 本 乙 份 , 以 供 參 考 。

詳 細 情 況

  1.  
  2. 德 國 聯 邦 衛 生 部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二 月 底 , 在 德 國 聯 邦 衛 生 部 的 官 方 公 告 宣 布 初 步 測 試 偶 氮 染 料 的 方 法 。 該 測 試 方 法 詳 列 程 序 , 以 測 試 有 色 紡 織 品 ( 特 別 是 由 棉 、 黏 膠 纖 維 、 羊 毛 及 絲 等 纖 維 素 纖 維 及 蛋 白 質 纖 維 製 成 的 紡 織 品 ) 在 製 造 及 處 理 過 程 曾 否 使 用 被 禁 偶 氮 色 料 。 對 於 由 聚 酯 或 聚 丙 烯 酸 脂 製 的 合 成 纖 維 , 測 試 被 禁 偶 氮 色 料 , 可 能 需 要 採 取 更 多 步 驟 ( 例 如 使 用 合 適 的 有 機 溶 劑 抽 取 有 關 樣 本 ) 。 有 關 詳 情 , 仍 有 待 公 布 。
     
  3. 貿 易 署 會 繼 續 留 意 此 事 的 發 展 , 然 後 通 知 業 內 人 士 。

查 詢

  1. 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4 向 本 人 查 詢 。

 

貿 易 署 署 長
( 麥 麗 萍 代 行 )

一 九 九 六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方 便 快 捷 的 查 詢 服 務 - 請 使 用 貿 易 署 24 小 時 一 般 查 詢 熱 線 : 2392 2922 。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非 官 方 英 文 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