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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號 碼 :
CR EIC 612/1/5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194/2015 號

「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中 轉 貨 物 便 利 計 劃 」 ─
處 理 運 經 香 港 的 貨 物 服 務

引 言

本 通 告 旨 在 公 布 和 闡 述 香 港 海 關 自 2015 年 12 月 20 日 起 提 供 的 「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中 轉 貨 物 便 利 計 劃 」 ( 「 中 轉 易 」 ) 服 務 詳 情 。 貿 易 商 如 欲 享 有 內 地 簽 訂 的 13 項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 協 定 」 ) ( 見 附 件 ( pdf 格 式 )) 所 給 予 的 關 稅 優 惠 , 可 自 行 選 擇 使 用 上 述 服 務 。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2.根 據 內 地 簽 訂 的 「 協 定 」 , 貨 物 一 般 須 在 內 地 和 「 協 定 」 簽 署 國 家 / 地 區 之 間 直 接 運 輸 , 才 可 享 有 關 稅 優 惠 。 但 在 符 合 若 干 條 件 下 , 運 經 第 三 方 的 貨 物 , 特 別 是 受 第 三 方 海 關 或 其 他 指 定 機 構 監 管 的 貨 物 , 仍 會 被 視 為 直 接 運 輸 , 可 享 關 稅 優 惠 。 如 欲 了 解 該 13 項 「 協 定 」 的 詳 情 , 請 瀏 覽 下 列 網 頁 :                

http://fta.mofcom.gov.cn/
http://tga.mofcom.gov.cn/

香 港 海 關 提 供 的 服 務

3.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 香 港 海 關 已 為 貿 易 商 提 供 自 願 使 用 的 簽 發 證 明 服 務 , 讓 運 經 香 港 而 符 合 《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 內 「 直 接 運 輸 」 規 定 的 貨 物 , 享 有 關 稅 優 惠 。 為 擴 展 此 便 利 服 務 至 其 他 與 內 地 簽 署 的 「 協 定 」 下 的 中 轉 香 港 貨 物 , 及 進 一 步 優 化 現 有 《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 下 的 貨 物 便 利 措 施 , 香 港 海 關 與 內 地 和 相 關 「 協 定 」 締 約 國 家 / 地 區 的 海 關 商 討 後 , 推 出 「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中 轉 貨 物 便 利 計 劃 」 ( 「 中 轉 易 」 ) 。 根 據 「 中 轉 易 」 計 劃 , 香 港 海 關 會 提 供 監 管 服 務 , 並 在 符 合 與 相 關 海 關 機 構 協 定 的 條 件 下 簽 發 《 中 轉 確 認 書 》 , 讓 貨 物 經 香 港 中 轉 亦 可 享 有 相 關 「 協 定 」 的 關 稅 優 惠 。 這 項 新 服 務 在 2015‍年 12 月 20 日 推 出 。 以 下 各 段 闡 述 的 程 序 旨 在 降 低 貿 易 商 成 本 , 當 局 將 按 照 實 際 情 況 作 出 檢 討 。

4. 根 據 「 協 定 」 締 約 國 家 / 地 區 的 海 關 規 定 , 中 轉 香 港 的 貨 物 在 符 合 若 干 條 件 下 可 獲 香 港 海 關 簽 發 《 中 轉 確 認 書 》 , 證 明 有 關 貨 物 可 享 有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的 資 格 。 有 關 簽 發 情 況 , 詳 見 以 下 網 頁 :

http://www.customs.gov.hk/tc/trade_facilitation/fta/index.html

申 請 方 法

5.             如 欲 使 用 上 述 海 關 服 務 , 貿 易 商 須 於 有 關 貨 物 抵 港 前 最 少 一 個 曆 日 向 香 港 海 關 申 請 。 申 請 表 格 可 於 香 港 海 關 的 網 站 下 載 。 貿 易 商 亦 應 提 交 證 明 文 件 , 如 貿 易 商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 提 單 、 產 地 來 源 證 、 貨 主 的 授 權 書 、 裝 箱 單 及 存 倉 記 錄 ( 如 適 用 ) 。 如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未 能 及 時 提 出 申 請 , 香 港 海 關 會 盡 可 能 提 供 協 助 。

費 用

6.   向 海 關 申 請 上 述 服 務 屬 自 願 性 質 , 海 關 會 按 用 者 自 付 的 原 則 收 費 。 香 港 海 關 會 在 提 供 服 務 前 向 申 請 人 收 取 費 用 。 考 慮 到 貿 易 商 需 要 盡 量 降 低 成 本 , 海 關 會 按 「 收 回 成 本 」 的 原 則 釐 定 收 費 。 就 不 同 情 況 訂 定 的 收 費 如 下 :

類 別 轉 運 方 式 處 理 服 務 費 用
( 港 幣 )
A 由 空 / 陸 / 海 運 進 口 的 貨 物 以 拆 拼 方 式 處 理 ( 裝 卸 ) 625
B 由 空 運 進 口 的 貨 物 以 拆 拼 方 式 處 理 ( 重 新 包 裝 及 其 他 ) 910
C 由 陸 / 海 運 進 口 的 貨 物 以 拆 拼 方 式 處 理 ( 重 新 包 裝 及 其 他 ) 1,470
D 由 空 / 陸 / 海 運 進 口 的 貨 物 文 件 審 批 155

備 注 : 上 述 A 、 B 及 C 項 收 費 以 每 次 連 續 服 務 不 超 過 8 小 時 為 基 礎 。 如 服 務 時 間 連 續 超 過 8 小 時 , 除 會 就 首 8 小 時 的 服 務 徵 收 標 準 收 費 外 , 另 會 就 超 出 的 時 間 ( 每 次 不 超 過 8 小 時 ) 徵 收 標 準 收 費 , 如 此 類 推 。
 
7.             如 欲 了 解 香 港 海 關 「 中 轉 易 」 計 劃 的 詳 情 , 請 瀏 覽 香 港 海 關 網 頁 http://www.customs.gov.hk/tc/trade_facilitation/fta/index.html

查 詢

8.             如 有 查 詢 及 建 議 , 請 通 過 以 下 途 徑 與 香 港 海 關 聯 絡 :

電 話   : ( 852 ) 3152 0233 ( 星 期 一 至 六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公 衆 假 期 照 常 )
電 郵    : fta_enquiry@customs.gov.hk
網 址    : http://www.customs.gov.hk/tc/trade_facilitation/fta/index.html
辦 事 處     :     海 關 " 中 轉 易 " 辦 事 處
新 界 葵 涌 貨 櫃 碼 頭 南 路 63 號
葵 涌 海 關 大 樓 7 樓
辦 工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六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 公 衆 假 期 照 常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劉 子 樂 代 行 )

附 錄 ( pdf 格 式 )

2015 年 12 月 18 日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