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範本路徑
跳至主要內容  跳至搜索  跳至主菜單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編 號 : CR EIC 612/1/5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21/2010 號

中 國 內 地 及 台 灣 :
「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 - 處 理 運 經 香 港 的 貨 物 服 務

 

引 言

本 通 告 旨 在 公 布 並 闡 述 在 「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 下 , 香 港 海 關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提 供 的 服 務 細 則 。 貿 易 商 如 欲 享 有 降 稅 優 惠 , 可 自 行 選 擇 使 用 上 述 服 務 。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1. 2010 年 6 月 29 日 , 內 地 與 台 灣 簽 訂 「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 ( 協 議 ) 。 根 據 協 議 , 台 灣 對 內 地 開 放 267 項 進 口 產 品 降 低 關 稅 優 惠 , 而 內 地 對 台 則 開 放 557 項 進 口 產 品 降 低 關 稅 優 惠 。 兩 岸 首 批 產 品 在 協 議 生 效 兩 年 內 分 階 段 撤 銷 關 稅 , 有 關 關 稅 優 惠 將 於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推 行 。 協 議 詳 情 請 瀏 覽 以 下 網 頁 :

http://tga.mofcom.gov.cn
http://www.ecfa.org.tw

  1. 協 議 內 附 件 二 第 十 六 條 ( 以 下 稱 " 條 文 " ) 規 定 , 貨 物 須 在 內 地 與 台 灣 之 間 直 接 運 輸 。 但 在 符 合 若 干 條 件 下 1 , 運 經 第 三 方 的 貨 物 仍 視 為 兩 岸 之 間 直 接 運 輸 。 尤 其 是 此 條 文 規 定 , 運 經 第 三 方 的 貨 物 必 需 處 於 該 第 三 方 海 關 的 監 管 下 , 而 有 關 貨 物 在 第 三 方 臨 時 儲 存 之 停 留 時 間 , 自 運 抵 該 方 之 日 起 不 得 超 過 60 天 。

 

香 港 海 關 的 服 務

  1. 為 協 助 貿 易 商 享 有 上 文 所 述 的 降 稅 優 惠 , 香 港 海 關 在 諮 詢 內 地 和 台 灣 兩 方 後 , 已 開 展 一 項 新 的 服 務 。 為 符 合 條 文 的 要 求 , 香 港 海 關 會 為 途 經 這 類 路 線 的 貨 物 簽 發 確 認 書 , 以 協 助 貿 易 商 證 明 「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 貨 物 完 整 ( 請 參 閱 上 文 註 1 的 ( ii ) 和 ( iii ) 項 ) 。 這 項 服 務 將 由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提 供 。 以 下 各 段 闡 述 的 程 序 旨 在 減 低 貿 易 商 的 成 本 。 當 局 將 依 據 實 際 的 經 驗 檢 討 這 些 程 序 。
     

  2. 當 有 關 貨 物 運 經 香 港 時 , 香 港 海 關 會 盡 早 為 貨 物 施 加 海 關 封 條 。 如 該 貨 物 需 要 進 行 處 理 ( 即 上 文 註 1 的 ( iii ) 項 ) , 香 港 海 關 會 監 督 整 個 過 程 , 以 確 保 貨 物 在 轉 運 過 程 中 沒 有 被 更 換 。 過 程 完 成 後 , 海 關 會 簽 發 確 認 書 。

 

申 請 方 法

  1. 欲 申 請 上 述 海 關 服 務 的 貿 易 商 , 必 須 於 貨 物 進 口 最 少 兩 個 工 作 天 前 向 香 港 海 關 申 請 。 申 請 表 格 可 於 香 港 海 關 的 網 站 索 取 : www.customs.gov.hk 。 貿 易 商 亦 應 提 供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空 運 提 單 、 產 地 來 源 證 、 裝 箱 單 、 艙 單 和 商 業 登 記 證 等 。 如 未 能 及 時 提 出 申 請 , 海 關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可 盡 量 向 貿 易 商 提 供 協 助 。

 

收 費

  1. 向 海 關 申 請 有 關 服 務 屬 自 願 性 質 , 因 此 海 關 會 按 用 者 自 付 的 原 則 收 費 。 香 港 海 關 會 在 提 供 服 務 前 , 向 申 請 者 徵 收 費 用 。 考 慮 到 貿 易 商 需 要 盡 量 降 低 成 本 , 海 關 會 按 「 收 回 成 本 」 的 原 則 釐 定 收 費 。 就 不 同 情 況 訂 定 的 收 費 如 下 :

種 類 運 輸 方 式 處 理 地 點 進 一 步 處 理 費 用
A 由 空 / 陸 / 海 運 進 口 的 貨 物 海 關 設 施 範 圍 內 不 需 拆 併 $280
B 由 海 運 進 口 的 貨 物 海 關 設 施 範 圍 外 不 需 拆 併 $910
C 由 空 / 陸 / 海 運 進 口 的 貨 物 海 關 設 施 範 圍 外 需 要 拆 併
( 裝 卸 )
$625
D 由 空 運 進 口 的 貨 物 海 關 設 施 範 圍 外 需 要 拆 併 ( 重 新 包 裝 ) $910
E 由 陸 / 海 運 進 口 的 貨 物 海 關 設 施 範 圍 外 需 要 拆 併 ( 重 新 包 裝 ) $1,470

備 註 : 上 述 收 費 以 每 次 連 續 服 務 不 超 過 8 小 時 為 基 礎 。 如 服 務 時 間 連 續 超 過 8 小 時 , 除 會 就 首 8 小 時 的 服 務 徵 收 標 準 收 費 外 , 另 會 就 超 出 的 時 間 ( 每 次 不 超 過 8 小 時 ) 徵 收 標 準 收 費 , 如 此 類 推 。

  1. 如 欲 了 解 香 港 海 關 所 作 的 安 排 詳 情 , 請 瀏 覽 海 關 網 頁 www.customs.gov.hk

 

查 詢

  1. 如 有 查 詢 或 建 議 , 請 透 過 以 下 途 徑 與 香 港 海 關 聯 絡 :

地 址 : ( 海 運 貨 物 )
港 口 及 海 域 科
新 界 葵 涌 貨 櫃 碼 頭 南 路 63 號
葵 涌 海 關 大 樓 9 樓 920 室  
空 運 貨 物 )
機 場 科
赤 鱲 角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香 港 空 運 貨 站 有 限 公 司
超 級 一 號 貨 站 1 樓
海 關 指 揮 中 心
電 話 : (852) 3152 0233 (852) 2116 2024
傳 真 : (852) 3152 0183 (852) 2116 4202
  1. 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與 下 開 署 名 人 聯 絡 ( 電 話 ︰ 2398 5650 )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韓 斯 麗 代 行 )

2010 年 12 月 30 日

1 在 符 合 若 干 條 件 下 , 運 經 第 三 方 的 貨 物 仍 可 視 為 兩 岸 之 間 的 直 接 運 輸 , 有 關 條 件 包 括 :
(i) 基 於 地 理 原 因 或 運 輸 需 要 ;
(ii) 貨 物 在 該 第 三 方 未 有 任 何 貿 易 、 商 業 或 消 費 活 動 ;
(iii) 除 裝 卸 、 重 新 包 裝 或 使 貨 物 保 持 良 好 狀 態 所 需 之 處 理 外 , 貨 物 在 該 第 三 方 未 經 任 何 其 他 處 理 。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