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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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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號 碼 : EIC 631/3/2/1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04/2009 號

中 國 內 地 : 對 原 產 於 日 本 、 美 國 和 歐 盟 的 進 口 氯 丁 橡 膠 及 原 產 於 俄 羅 斯 和 日 本 的 進 口 三 氯 乙 烯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即 將 到 期

商 務 部 於 2009 年 12 月 2 日 發 出 2009 年 第 104 號 公 告 , 公 布 對 原 產 於 日 本 、 美 國 和 歐 盟 的 進 口 氯 丁 橡 膠 及 原 產 於 俄 羅 斯 和 日 本 的 進 口 三 氯 乙 烯 實 施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即 將 分 別 於 2010 年 5 月 10 日 和 2010 年 7 月 22 日 到 期 。 氯 丁 橡 膠 的 稅 則 號 為 4002 4910 和 4002 4990 , 三 氯 乙 烯 的 稅 則 號 為 2903 2200 。  

詳 情

  1. 根 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反 傾 銷 條 例 》 , 經 復 審 確 定 終 止 徵 收 反 傾 銷 稅 有 可 能 導 致 傾 銷 和 損 害 繼 續 或 者 再 度 發 生 的 , 反 傾 銷 稅 的 徵 收 期 限 可 以 適 當 延 長 。 自 公 告 發 佈 日 起 ( 即 2009 年 12 月 2 日 ) , 國 內 產 業 或 其 代 表 可 在 反 傾 銷 措 施 到 期 日 60 天 前 , 以 書 面 形 式 向 商 務 部 提 出 期 終 復 審 申 請 。 申 請 書 應 包 含 終 止 徵 收 反 傾 銷 稅 將 可 能 導 致 傾 銷 和 損 害 的 繼 續 或 再 度 發 生 的 充 分 證 據 。  

  2. 在 該 反 傾 銷 措 施 終 止 前 , 如 國 內 產 業 或 其 代 表 未 有 按 有 關 公 告 的 規 定 提 出 復 審 申 請 或 商 務 部 未 決 定 主 動 進 行 期 終 復 審 , 則 內 地 對 原 產 於 日 本 、 美 國 和 歐 盟 的 進 口 氯 丁 橡 膠 及 原 產 於 俄 羅 斯 和 日 本 的 進 口 三 氯 乙 烯 所 適 用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將 分 別 於 2010 年 5 月 10 日 和 2010 年 7 月 22 日 起 終 止 實 施 。  

  3. 有 關 該 案 的 反 傾 銷 調 查 的 終 裁 決 定 的 詳 情 , 請 參 閱 本 署 在 2005 年 5 月 10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62/2005 號 和 在 2005 年 7 月 26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77/2005 號 。

查 詢

  1. 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444 向 陳 兆 雯 女 士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盧 世 昌 代 行 )

2009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