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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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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編 號 : EIC 631/3/2/1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90/2009 號

中 國 內 地 : 對 原 產 於 日 本 、 韓 國 和 美 國 的 進 口 甲 苯
二 異 氰 酸 酯 的 反 傾 銷 措 施 期 終 復 審 裁 定

商 務 部 於 2009 年 11 月 20 日 發 出 2009 年 第 92 號 公 告 , 公 布 對 原 產 於 日 本 、 韓 國 和 美 國 的 進 口 甲 苯 二 異 氰 酸 酯 反 傾 銷 措 施 期 終 復 審 裁 定 。 有 關 產 品 的 進 出 口 稅 則 號 為 2929 1010 。

詳 情

  1. 期 終 復 審 裁 定 , 自 2009 年 11 月 21 日 起 , 繼 續 按 照 商 務 部 2003 年 第 61 號 公 告 、 2005 年 第 115 號 、 2006 年 第 53 號 、 2009 年 第 2 號 、 第 57 號 及 第 58 號 公 告 , 對 原 產 於 日 本 、 韓 國 和 美 國 進 口 甲 苯 二 異 氰 酸 酯 實 施 反 傾 銷 措 施 , 實 施 期 限 為 五 年 。 詳 情 請 參 閱 商 務 部 的 公 告 , 網 址 為 :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0911/20091106628388.html

  1. 有 關 該 案 的 終 裁 決 定 的 詳 情 , 請 參 閱 本 署 在 2003 年 11 月 25 日 發 出 的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87/2003 號 。

查 詢

  1. 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444 向 陳 兆 雯 女 士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盧 世 昌 代 行 )

2009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