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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號 碼 : EIC 631/2/5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73/2008 號

中 國 內 地 : 關於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的決定

因應香港與內地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四》,司法部於2008年3月6日公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作出修改。經修改的《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關決定載於附 件一 (pdf 格 式 ),《辦法》全文載於附 件二 (pdf 格 式 ),以供參考。

查 詢

  1. 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444 向 陳 兆 雯 女 士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甄 凱 瑩 代 行 )

附 件一  附 件二  ( pdf 格 式 )

2008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