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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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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編 號 : EIC 631/2/5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13/2005 號

中 國 內 地 : 食 品 生 產 加 工 企 業 質 量 安 全 監 督 管 理 實 施 細 則 ( 試 行 )

國 家 質 量 監 督 檢 驗 檢 疫 總 局 於 2005 年 9 月 1 日 發 佈 《 食 品 生 產 加 工 企 業 質 量 安 全 監 督 管 理 實 施 細 則 ( 試 行 ) 》 ,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

  1. 根 據 《 細 則 》 , 國 家 實 行 食 品 質 量 安 全 市 場 准 入 制 度 。 從 事 食 品 生 產 加 工 的 企 業 , 必 須 具 備 保 證 食 品 質 量 安 全 必 備 的 生 產 條 件 , 並 按 規 定 程 序 獲 取 工 業 產 品 生 產 許 可 證 , 而 所 生 產 加 工 的 食 品 必 須 經 檢 驗 合 格 並 加 印 ( 貼 ) 食 品 質 量 安 全 市 場 准 入 標 誌 後 , 方 可 出 廠 銷 售 。

  2. 《 細 則 》 全 文 載 於 附 錄 (pdf 格 式 ) , 其 附 件 可 於 國 家 質 量 監 督 檢 驗 檢 疫 總 局 的 網 站 下 載 , 網 址 為 :

http://www.aqsiq.gov.cn/cms/template/item.html?did="1&cid="1895\16349"" 。

查 詢

  1. 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444 向 陳 兆 雯 女 士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趙 汝 棠 代 行 )

附 錄  (pdf 格 式 )

2005 年 10 月 12 日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