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範本路徑
跳至主要內容  跳至搜索  跳至主菜單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tidenq@tid.gcn.gov.hk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0/02 號

中 國 內 地 : 關 於 涉 外 民 商 事 案 件 訴 訟 管 轄 若 干 問 題 的 規 定

中 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於 2002 年 2 月 25 日 公 佈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於 涉 外 民 商 事 案 件 訴 訟 管 轄 若 干 問 題 的 規 定 》 。 《 規 定 》 自 2002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對 涉 外 民 商 事 案 件 的 管 轄 法 院 、 案 件 類 型 、 審 判 監 督 等 作 了 明 確 規 定 。 為 了 進 一 步 提 升 中 國 法 治 的 權 威 性 和 公 信 力 , 涉 外 民 商 事 案 件 將 集 中 由 少 數 收 案 較 多 、 審 判 力 量 較 強 的 中 級 法 院 和 基 層 法 院 管 轄 。 《 規 定 》 全 文 見 附 件 (pdf 格 式 ) 。

查 詢

  1. 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444 向 陳 兆 雯 女 士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鄭 芷 恪 代 行 )

2002 年 3 月 13 日

附 件 (pdf 格 式 )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