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業 資 料 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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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案 編 號 : EIC 631/3/2/1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41/02 號
中 國 內 地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於 審 理 反 傾 銷 行 政 案 件 應 用 法 律 若 干 問 題 的 規 定 》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於 審 理 反 補 貼 行 政 案 件 應 用 法 律 若 干 問 題 的 規 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近 公 佈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於 審 理 反 傾 銷 行 政 案 件 應 用 法 律 若 干 問 題 的 規 定 》 及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於 審 理 反 補 貼 行 政 案 件 應 用 法 律 若 干 問 題 的 規 定 》 , 自 200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以 上 兩 項 規 定 的 全 文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附 件 二 (pdf 格 式 ) , 以 供 參 考 。
查 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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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444 向 陳 兆 雯 女 士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鄭 芷 恪 代 行 )
2002 年 12 月 20 日
隨 附 件 一 (pdf 格 式 )
附 件 二 (pdf 格 式 )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