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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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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20/00 號

新 加 坡 : 1999 年 健 康 肉 類 及 魚 類 法 案
(The Wholesome Meat and Fish Act 1999)

新 加 坡 當 局 已 通 過 1999 年 健 康 肉 類 及 魚 類 法 ( The Wholesome Meat and Fish Act 1999} 。 根 據 該 法 令 , 新 加 坡 商 號 如 從 事 肉 類 產 品 和 魚 類 產 品 的 進 出 口 或 轉 運 業 務 , 以 及 新 鮮 水 荼 蘪 果 和 蔬 菜 的 進 口 和 轉 運 業 務 , 必 須 獲 新 加 坡 原 產 局 發 出 牌 照 。 若 干 產 品 , 例 如 冰 凍 熟 蟹 肉 、 冰 凍 熟 蝦 , 亦 須 持 有 政 府 有 關 當 局 所 簽 發 的 健 康 證 書 。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載 有 該 新 規 定 的 註 釋 。

查 詢

 

貿 易 署 署 長

 

( 黃 淑 嫻 代 行 )

2000 年 2 月 17 日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