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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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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111/2/29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670/2016 號

美 國 : 食 品 和 藥 物 管 理 局 修 訂 食 品 設 施 註 冊 規 定

美 國 食 品 和 藥 物 管 理 局 ( 該 局 ) 最 近 修 訂 其 要 求 製 造 、 加 工 、 包 裝 或 貯 存 食 品 以 供 人 類 或 動 物 在 美 國 食 用 的 本 地 或 外 國 食 品 設 施 須 向 該 局 註 冊 的 規 例 。 該 最 終 規 則 可 支 援 該 局 迅 速 應 對 與 食 物 有 關 的 緊 急 事 故 的 工 作 , 並 使 該 局 使 用 其 檢 測 資 源 時 可 更 有 效 率 。 該 最 終 規 則 將 於 2016 年 9 月 12 日 生 效 , 但 某 些 變 更 會 於 2020 年 方 生 效 。

詳 情

2. 背 景 顯 示 , 2011 年 1 月 4 日 制 定 的 《 食 品 和 藥 物 管 理 局 食 品 安 全 現 代 化 法 》 ( 《 現 代 化 法 》 ) 修 訂 了 《 聯 邦 食 品 、 藥 物 及 化 妝 品 法 》 ( 該 法 ) 。 《 現 代 化 法 》 規 定 食 品 設 施 須 向 該 局 註 冊 , 隔 年 為 此 等 註 冊 續 期 , 並 授 予 該 局 權 力 於 某 些 情 況 暫 時 吊 銷 某 食 品 設 施 的 註 冊 。

3. 該 最 終 規 則 對 現 行 規 例 加 入 新 條 文 , 以 重 新 編 纂 《 現 代 化 法 》 的 若 干 條 文 。 該 等 條 文 屬 自 我 推 行 性 質 , 於 《 現 代 化 法 》 制 定 後 生 效 。 該 等 條 文 規 定 須 提 供 一 個 電 郵 地 址 作 註 冊 之 用 , 並 須 每 兩 年 續 期 註 冊 , 而 所 有 食 品 設 施 註 冊 均 須 載 有 保 證 條 款 , 容 許 該 局 以 該 法 許 可 的 時 間 和 方 式 檢 測 有 關 設 施 。 該 規 則 亦 增 加 了 被 視 為 零 售 食 物 場 所 的 數 目 , 該 等 場 所 亦 獲 豁 免 註 冊 。 有 關 該 最 終 規 則 的 更 多 詳 情 , 請 參 閱 以 下 網 址 :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articles/2016/07/14/2016-16531/amendments-to-registration-of-food-facilities 及 http://www.fda.gov/Food/GuidanceRegulation/FSMA/ucm440988.htm 。

查 詢

4.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405 向 劉 均 源 先 生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劉 巧 萍 代 行 )

2016 年 8 月 16 日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