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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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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案 號 碼 : EIC 413/2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553/2015 號

巴 西 : 非 特 惠 產 地 來 源 的 調 查 程 序

巴 西 的 發 展 、 工 業 和 對 外 貿 易 部 轄 下 的 對 外 貿 易 秘 書 處 (The Secretariat of Foreign Trade of the Ministry of Development, Industry and Foreign Trade/MDIC) 於 2015 年 5 月 18 日 發 出 法 令 第 38/2015 號 , 訂 立 非 特 惠 產 地 來 源 的 調 查 程 序 。

2. 貿 易 救 濟 措 施 下 的 進 口 貨 品 必 須 領 取 進 口 簽 證 。 進 口 簽 證 申 請 須 受 由 發 展 、 工 業 和 對 外 貿 易 部 轄 下 的 貿 易 談 判 部 (Department of Trade Negotiations/DEINT) 進 行 的 產 地 來 源 調 查 。 經 風 險 分 析 後 , 貿 易 談 判 部 會 考 慮 以 下 因 素 , 選 取 簽 證 申 請 作 調 查 :

  • 進 口 簽 證 申 請 上 所 述 貨 品 進 口 巴 西 的 過 往 紀 錄 ;

  • 進 口 簽 證 申 請 上 所 述 生 產 商 和 出 口 商 在 有 關 貨 品 進 口 巴 西 的 過 往 紀 錄 ;

  • 進 口 商 運 作 的 過 往 紀 錄 ;

  • 進 口 簽 證 申 請 上 有 關 出 口 該 等 貨 品 所 涉 原 產 地 的 過 往 紀 錄 ; 以 及

  • 向 對 外 貿 易 秘 書 處 遞 交 的 正 式 投 訴 。

3. 有 關 人 士 將 收 到 開 展 產 地 來 源 調 查 的 通 知 , 或 須 出 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及 填 寫 問 卷 。 貿 易 談 判 部 亦 或 會 進 行 現 場 驗 貨 。 若 有 關 人 士 未 能 與 貿 易 談 判 部 合 作 , 貨 品 將 不 獲 准 進 入 巴 西 。 貿 易 談 判 部 將 向 有 關 人 士 給 予 初 步 分 析 , 有 關 人 士 有 十 天 時 間 遞 交 最 終 陳 述 。 最 終 裁 決 會 由 產 地 來 源 調 查 開 展 之 日 起 計 150 日 內 發 出 , 有 效 期 最 少 一 年 。

4. 有 關 詳 情 , 商 號 宜 向 其 巴 西 進 口 商 查 詢 和 / 或 參 閱 上 述 巴 西 法 令 ( 葡 萄 牙 文 ) 。 法 令 載 列 於 以 下 網 址 : http://pesquisa.in.gov.br/imprensa/jsp/visualiza/index.jsp?data=19/05/2015&jornal=1&pagina=52&totalArquivos=64 。

查 詢

5.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405 向 劉 均 源 先 生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鄭 芷 恪 代 行 )

2015 年 6 月 18 日

註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