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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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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411/2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936/2013 號

阿 根 廷 : 日 光 燈 鎮 流 器 的 能 源 標 籤 規 定

阿 根 廷 政 府 在 2013 年 9 月 16 日 發 出 法 令 第 246/2013 號 , 規 定 日 光 燈 的 電 磁 和 電 子 鎮 流 器 , 必 須 遵 從 1999 年 5 月 14 日 發 出 的 決 議 第 319/1999 號 所 載 的 標 籤 規 定 。

2.有 關 標 籤 規 定 適 用 於 在 阿 根 廷 以 獨 立 產 品 或 作 為 電 燈 裝 置 部 分 出 售 , 用 於 220 伏 特 和 50 赫 的 日 光 燈 的 電 磁 和 電 子 鎮 流 器 。 不 受 該 等 規 定 所 限 的 日 光 燈 鎮 流 器 如 下 :

  1. 以 電 池 保 持 電 燈 亮 着 以 供 緊 急 照 明 的 鎮 流 器 ;

  1. 內 置 於 電 燈 的 鎮 流 器 ;

  1. 構 成 電 燈 裝 置 非 替 代 元 件 的 鎮 流 器 , 而 鎮 流 器 不 能 與 該 裝 置 分 開 接 受 測 試 ;

  1. 標 明 專 供 只 在 高 頻 操 作 的 電 燈 所 使 用 的 鎮 流 器 ; 以 及

  1. 標 明 專 供 112 瓦 日 光 燈 所 使 用 的 鎮 流 器 。

3.根 據 決 議 第 319/1999 號 第 4 條 條 文 認 證 的 鎮 流 器 , 將 須 按 照 阿 根 廷 標 準 和 認 證 協 會 (IRAM) 62407 標 準 , 在 其 外 部 表 面 以 可 閱 讀 的 方 式 展 示 能 源 效 益 指 標 和 功 率 因 數 、 以 及 " Res. ex S.I.C. y M. No 319/99 " 的 圖 例 、 認 可 的 認 證 機 構 的 標 誌 或 商 標 , 以 及 相 關 的 認 證 編 號 。

4.在 銷 售 點 出 售 的 適 用 的 鎮 流 器 必 須 附 有 載 述 光 通 量 率 ( " Factor de Flujo Luminoso/FLB" ( 西 班 牙 文 )) 和 總 諧 波 失 真 ( " Distorsión Armónica Total/THD" ( 西 班 牙 文 )) 的 資 料 單 張 。 電 子 鎮 流 器 的 資 料 單 張 必 須 說 明 " 本 鎮 流 器 的 功 率 因 數 不 能 以 加 裝 電 容 器 來 增 大 " , 而 電 磁 鎮 流 器 的 資 料 單 張 則 必 須 顯 示 把 鎮 流 器 的 功 率 因 數 增 至 0.85 的 最 低 標 稱 值 所 須 的 額 外 電 容 值 ( 如 適 用 ) 。

5. 標 籤 規 定 將 分 兩 階 段 實 施 :  

第 一 階 段 :
 
進 口 商 和 本 地 製 造 商 將 須 向 國 家 對 內 貿 易 署 ( " Dirección Nacional de Comercio Interior" ( 西 班 牙 文 )) 遞 交 最 少 兩 家 檢 測 化 驗 所 就 每 個 型 號 的 鎮 流 器 的 技 術 特 性 作 出 宣 誓 聲 明 的 認 證 文 件 。 該 宣 誓 聲 明 必 須 附 有 展 開 所 須 認 證 手 續 的 官 方 記 錄 , 以 及 由 相 關 檢 測 化 驗 所 發 出 並 獲 認 可 的 認 證 評 核 機 構 通 過 的 適 用 測 試 程 序 。

第 二 階 段 :

進 口 商 和 本 地 製 造 商 在 展 開 第 一 階 段 工 作 後 60 天 內 就 每 個 型 號 的 鎮 流 器 遞 交 合 格 認 證 , 表 明 遵 從 IRAM62407 的 條 文 , 或 用 以 代 替 IRAM62407 的 標 準 。

6.有 關 詳 情 , 商 號 宜 向 其 阿 根 廷 進 口 商 查 詢 和 / 或 於 以 下 網 址 參 閱 阿 根 廷 決 議 或 法 令 ( 西 班 牙 文 ):

決 議 第 319/1999 號 :
http://www.infoleg.gob.ar/infolegInternet/anexos/55000-59999/57667/texact.htm

法 令 第 246/2013 號 :
http://www.infoleg.gob.ar/infolegInternet/anexos/220000-224999/220928/norma.htm。

查 詢

7.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405 向 鄧 小 賢 女 士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鄭 芷 恪 代 行 )

2013 年 11 月 25 日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