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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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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413/2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812/2013 號

巴 西 : 簽 發 藥 品 、 化 妝 品 和 個 人 衞 生 產 品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證 明 書 的 行 政 程 序

巴 西 國 家 衞 生 監 督 局 (The N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Agency/ANVISA) 於 2013 年 8 月 14 日 發 出 決 議 第 39/2013 號 , 就 簽 發 藥 物 、 健 康 產 品 、 化 妝 品 、 香 水 、 個 人 衞 生 產 品 、 消 毒 劑 及 藥 品 成 分 的 優 良 製 造 規 範 證 明 書 制 定 行 政 程 序 。 證 明 書 的 有 效 期 為 2013 年 8 月 14 日 起 兩 年 。

2.有 關 詳 情 , 商 號 宜 向 其 巴 西 進 口 商 查 詢 和 / 或 參 閱 上 述 巴 西 決 議 ( 葡 萄 牙 文 ) : http://portal.anvisa.gov.br/wps/wcm/connect/e356b40040bbfaf987a7b71b0133649b/RESOLUÇÃO+-+RDC+No-+39,+DE+14+DE+AGOSTO+DE+2013.pdf?MOD=AJPERES。

查 詢

3.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405 向 鄧 小 賢 女 士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鄭 芷 恪 代 行 )

2013 年 10 月 8 日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