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範本路徑
跳至主要內容  跳至搜索  跳至主菜單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414/2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70/2013 號

智 利 : 來 自 北 亞 洲 或 東 亞 洲 的 海 運 船 隻 的 植 物 檢 疫 規 定

智 利 政 府 於 2013 年 8 月 12 日 發 出 豁 免 決 議 第 4412/2013 號 , 就 來 自 被 指 有 亞 洲 舞 毒 蛾 ( "Lymantria dispar Asiatica" ( 西 班 牙 文 )) 及 日 本 舞 毒 蛾 ( "Lymantria dispar Japonica" ( 西 班 牙 文 )) 存 在 地 區 的 海 運 船 隻 訂 立 新 的 植 物 檢 疫 規 定 。

2.新 規 定 適 用 於 海 運 船 隻 ( 包 括 貨 船 、 漁 船 、 以 及 觀 光 船 、 科 學 用 船 和 載 客 船 ) , 此 等 船 隻 在 過 去 24 個 月 內 , 由 6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期 間 曾 停 留 在 中 國 內 地 北 方 任 何 一 個 港 口 ; 或 位 於 北 緯 20 ° 至 60 ° 之 間 的 北 亞 或 東 亞 其 他 地 區 任 何 一 個 港 口 。

3. 由 2014 年 2 月 12 日 起 , 海 運 船 隻 須 在 到 達 智 利 首 個 入 境 口 岸 呈 交 : (1) 一 份 由 最 後 離 境 口 岸 的 植 物 檢 疫 局 發 出 的 官 方 植 物 檢 疫 證 明 書 ; 或 (2) 由 智 利 農 業 和 禽 畜 服 務 部 ("Servicio Agrícola y Ganadero" ( 西 班 牙 文 ))(SAG) 認 可 的 植 物 檢 疫 單 位 發 出 的 證 明 書 或 授 權 書 。 證 明 書 必 須 以 英 文 或 西 班 牙 文 書 寫 , 並 列 明 船 隻 已 作 檢 疫 , 及 未 帶 有 舞 毒 蛾 。

4. 有 關 船 隻 亦 須 在 扺 達 至 少 24 小 時 前 , 向 智 利 當 局 呈 交 一 份 該 船 在 過 去 24 個 月 曾 到 過 的 港 口 的 清 單 。

5. 如 未 能 遵 從 上 述 規 定 , 有 關 船 隻 將 接 受 加 強 的 植 物 檢 疫 , 包 括 檢 驗 、 徹 底 清 潔 、 處 理 及 重 新 檢 驗 等 。 智 利 當 局 可 對 在 過 去 24 個 月 指 定 期 間 以 外 曾 到 過 被 指 有 舞 毒 蛾 存 在 的 港 口 的 船 隻 進 行 抽 樣 檢 查 。

6. 有 關 詳 情 , 商 號 宜 向 其 智 利 進 口 商 查 詢 和 / 或 於 以 下 網 址 參 閱 上 述 智 利 豁 免 決 議 ( 西 班 牙 文 ) : http://www.leychile.cl/Navegar?idNorma=1053556&buscar=resolucion+4412 。

查 詢

7.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405 向 鄧 小 賢 女 士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鄭 芷 恪 代 行 )

2013 年 9 月 26 日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