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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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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413/2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29/2012 號

巴 西 : 強 制 性 合 格 認 證 規 定

巴 西 的 發 展 、 工 業 和 對 外 貿 易 部 (Ministry of Development, Industry and Foreign Trade) 轄 下 的 國 家 計 量 、 標 準 化 與 工 業 質 量 協 會 (協 會 ) (National Institute of Metrology, Standardization and Industrial Quality/INMETRO) 於 2012 年 7 月 2 日 發 出 法 令 第 333/2012 號 , 澄 清 受 強 制 性 合 格 認 證 的 產 品 的 若 干 規 定 , 並 於 同 日 生 效 。

2.受 強 制 性 合 格 認 證 規 定 的 產 品 , 必 須 根 據 該 特 定 產 品 所 指 明 的 合 格 認 證 規 定 , 在 銷 售 點 清 楚 及 明 顯 地 展 示 協 會 的 合 格 標 籤 。 協 會 的 合 格 標 籤 涵 蓋 的 資 料 必 須 清 晰 、 準 確 及 符 合 特 定 模 式 , 而 標 籤 不 可 被 移 除 或 被 其 他 資 料 遮 擋 。

3.如 附 有 合 格 標 籤 的 產 品 對 人 類 健 康 或 環 境 構 成 潛 在 危 險 , 供 應 商 必 須 在 48 小 時 內 向 協 會 通 報 事 件 , 並 在 十 個 曆 日 內 向 協 會 報 告 所 有 已 採 取 的 補 救 行 動 。 如 協 會 認 為 供 應 商 的 行 動 不 足 , 可 採 取 其 他 的 糾 正 行 動 。 供 應 商 必 須 根 據 現 行 法 例 進 行 任 何 回 收 。

4.有 關 詳 情 , 商 號 宜 向 其 巴 西 進 口 商 查 詢 和 /或 參 閱 上 述 的 巴 西 法 令 (葡 萄 牙 文 ) , 網 址 如 下 : http://www.inmetro.gov.br/legislacao/pai/pdf/PAI000046.pdf。

查 詢

5.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405 向 鄧 小 賢 女 士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鄭 芷 恪 代 行 )

2012 年 9 月 11 日



: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