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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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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411/2 、 EIC 413/2 、 EIC 429/2 、 EIC 432/2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84/2012 號

南 方 共 同 市 場 ( 阿 根 廷 、 巴 西 、 巴 拉 圭 和 烏 拉 圭 ) : 獲 批 准 製 造 塑 膠 食 物 容 器 的 物 質 清 單

由 阿 根 廷 、 巴 西 、 巴 拉 圭 和 烏 拉 圭 等 國 家 組 成 的 南 方 共 同 市 場 (MERCOSUR)發 出 決 議 第 2/2012 號 , 就 可 用 作 製 造 塑 膠 食 物 容 器 的 物 質 清 單 制 定 技 術 規 定 。 成 員 國 須 於 2012 年 11 月 1 日 前 把 有 關 技 術 規 定 加 入 其 國 家 法 律 。

2. 該 技 術 規 定 載 有 一 份 可 用 作 製 造 塑 膠 容 器 和 設 備 的 單 體 、 聚 合 物 和 其 他 物 質 的 清 單 , 及 擬 直 接 接 觸 食 物 的 聚 合 物 外 層 。 其 他 並 非 列 於 清 單 但 可 用 於 此 等 塑 膠 應 用 的 為 若 干 殘 餘 物 質 、 低 聚 物 、 和 天 然 或 合 成 大 分 子 物 質 和 其 混 合 物 、 獲 批 准 物 質 的 混 合 物 , 以 及 若 干 鹽 , 包 括 鋁 、 氨 、 鋇 、 鈣 、 鋅 、 鈷 、 銅 、 鐵 、 鋰 、 鎂 、 錳 、 鉀 和 納 鹽 中 獲 批 准 的 酸 、 酚 或 酒 精 。 鋅 和 鋰 鹽 中 獲 批 准 的 酸 、 酚 或 酒 精 , 其 轉 移 限 量 分 別 為 每 千 克 25 和 0.6 亳 克 。

3. 有 關 詳 情 , 商 號 宜 向 其 南 方 共 同 市 場 成 員 國 的 進 口 商 查 詢 和 / 或 參 閱 南 方 共 同 市 場 決 議 (西 班 牙 文 或 葡 萄 牙 文 ), 網 址 如 下 :
http://www.mercosur.int/innovaportal/v/4151/1/secretaria/resoluciones
_2012 。

查 詢

4.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405 向 鄧 小 賢 女 士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鄭 芷 恪 代 行 )

2012 年 5 月 29 日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