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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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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CR EIC 111/2/5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740/2011 號

美 國 : 華 盛 頓 州 的 不 公 平 競 爭 法

美 國 華 盛 頓 州 通 過 了 一 項 不 公 平 競 爭 法 例 , 由 2011 年 7 月 22 日 起 生 效 。 法 例 界 定 了 不 公 平 競 爭 的 定 義 、 於 修 訂 版 華 盛 頓 法 典 (Revised Code of Washington) 標 題 19 : 商 業 規 例 - 雜 項 內 加 入 新 編 章 , 及 訂 明 相 關 罰 則 。 該 法 例 可 於 以 下 網 址 瀏 覽 :
http://apps.leg.wa.gov/documents/billdocs/2011-12/Pdf/Bills/Session%20Law
%202011/1495-S.SL.pdf 。

 

詳 情

2. 當 被 偷 竊 或 挪 用 的 資 訊 科 技 被 用 於 製 造 供 出 售 或 出 售 的 產 品 時 , 將 會 被 視 為 出 現 不 公 平 競 爭 。 被 偷 竊 或 挪 用 的 資 訊 科 技 是 指 製 造 物 品 或 產 品 的 人 士 , 在 未 獲 得 資 訊 科 技 擁 有 人 或 其 授 權 持 有 人 的 許 可 並 違 反 適 用 法 規 的 情 況 下 取 得 、 挪 用 或 使 用 的 硬 件 或 軟 件 。 如 聲 稱 已 被 偷 竊 或 挪 用 的 硬 件 或 軟 件 在 被 取 得 、 挪 用 或 使 用 之 時 或 以 前 沒 有 供 獨 立 零 售 購 買 , 該 情 況 則 不 包 括 在 內 。

3. 任 何 作 出 不 公 平 行 為 的 人 士 , 或 因 其 違 反 法 例 而 製 造 的 物 品 或 產 品 , 均 受 有 關 法 律 條 文 約 束 , 並 須 負 上 補 償 責 任 。

查 詢

4.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403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鄭 芷 恪 代 行 )

201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