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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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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414/2, EIC414/4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37/2011 號

智 利 : 經 修 訂 的 食 品 標 籤 規 定

智 利 政 府 發 出 法 令 第 88/2010 號 , 對 法 令 第 977/1996 號 制 定 的 現 行 食 物 安 全 規 例 作 出 若 干 修 訂 , 其 中 包 括 在 第 107(h) 條 加 入 兩 個 新 段 落 , 要 求 在 食 品 的 成 分 清 單 中 加 入 食 物 致 敏 物 及 可 引 起 過 敏 的 食 物 成 分 / 衍 生 物 。 經 修 訂 的 標 籤 規 定 將 於 2013 年 1 月 6 日 生 效 。 法 令 第 88/2010 號 ( 西 班 牙 文 ) 載 於 以 下 網 址 : http://www.leychile.cl/Navegar?idNorma=1021822&idVersion=2011-01-06 。

2.具 體 而 言 , 有 關 修 訂 要 求 :

  1. 當 食 物 、 其 成 分 或 衍 生 物 含 有 或 可 能 含 有 智 利 衛 生 部 ( 衛 生 部 ) 公 認 為 食 物 致 敏 物 其 中 的 成 因 時 , 這 些 致 敏 物 應 以 相 等 或 大 於 一 般 成 分 所 出 現 的 字 體 大 小 或 置 於 "Contiene( 含 有 )..." 或 類 似 的 標 題 下 , 列 入 成 分 清 單 內 。 如 成 分 源 自 衛 生 部 公 認 的 任 何 致 敏 物 , 應 同 時 標 籤 該 成 分 和 致 敏 物 , 例 子 為 : 酪 蛋 白 ( 奶 類 ) 或 奶 類 酪 蛋 白 ;
  2. 如 食 品 從 生 產 或 製 造 過 程 到 營 銷 期 間 有 過 敏 原 污 染 的 風 險 , 則 應 在 成 分 清 單 後 應 加 入 下 列 任 何 句 子 , 以 顯 示 有 關 的 致 敏 物 : "Puede contener ( 可 能 含 有 )..." 、 "Contiene pequeñas cantidades de ( 含 有 少 量 )..." 、 "Contiene trazas de ( 含 有 微 量 )..." 或 "Elaborado en líneas que también procesan ( 以 某 種 方 式 製 造 , 該 方 式 亦 可 處 理 )..." 。

3.有 關 詳 情 , 商 號 宜 向 其 智 利 進 口 商 查 詢 和 / 或 參 閱 上 述 的 智 利 政 府 法 令 。

查 詢

4.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405 向 鄧 小 賢 女 士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周 恩 珊 代 行 )

2011 年 6 月 13 日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