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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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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111/2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42/2011 號

美 國 : 有 關 《 萊 西 法 》 聲 明 的 檢 討

美 國 農 業 部 的 動 植 物 衛 生 檢 驗 局 於 2011 年 2 月 28 日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公 告 , 對 經 修 訂 後 的 《 萊 西 法 》 (Lacey Act) 的 聲 明 規 定 的 實 施 情 況 進 行 檢 討 , 並 就 此 徵 詢 公 眾 意 見 。 有 關 人 士 可 於 2011 年 4 月 14 日 或 之 前 向 動 植 物 衛 生 檢 驗 局 提 出 意 見 。 該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可 於 以 下 網 址 瀏 覽 :
http://edocket.access.gpo.gov/2011/pdf/2011-4357.pdf 。

詳 情

2.《 萊 西 法 》 打 擊 野 生 生 物 、 魚 類 和 植 物 的 非 法 販 運 。 由 2008 年 5 月 22 日 起 生 效 的 《 2008 年 食 物 、 保 育 及 能 源 法 》 對 《 萊 西 法 》 作 出 修 訂 , 擴 大 其 對 植 物 和 植 物 產 品 的 保 護 範 圍 , 在 州 際 或 對 外 貿 易 中 進 口 、 出 口 、 運 輸 、 銷 售 、 接 收 、 獲 取 或 購 買 任 何 違 反 聯 邦 、 州 分 、 部 落 或 外 國 的 任 何 保 護 植 物 法 例 而 取 得 的 植 物 ( 除 部 分 有 限 度 的 豁 免 外 ) 即 屬 違 法 。 此 外 , 由 2008 年 12 月 15 日 起 , 根 據 經 修 訂 後 的 《 萊 西 法 》 第 3 條 , 在 沒 有 進 口 聲 明 的 情 況 下 進 口 若 干 植 物 和 植 物 產 品 即 屬 違 法 。 聲 明 須 載 列 植 物 的 學 名 、 進 口 貨 品 的 價 值 、 植 物 的 數 量 , 以 及 植 物 產 地 的 名 稱 等 資 料 。

3.相 關 條 文 規 定 , 動 植 物 衛 生 檢 驗 局 須 就 有 關 聲 明 規 定 的 實 施 情 況 進 行 檢 討 , 並 在 檢 討 期 間 徵 詢 公 眾 意 見 。 在 完 成 檢 討 後 , 動 植 物 衛 生 檢 驗 局 須 向 美 國 國 會 提 交 報 告 , 而 報 告 內 容 須 充 分 考 慮 收 集 得 來 的 公 眾 意 見 。 動 植 物 衛 生 檢 驗 局 現 正 徵 詢 公 眾 對 聲 明 規 定 的 成 效 , 以 及 其 他 建 議 的 意 見 。 有 關 檢 討 的 詳 情 , 請 參 閱 該 聯 邦 登 記 冊 公 告 。

查 詢

4.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陳 芷 嵐 代 行 )

2011 年 3 月 2 日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