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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191/4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125/2011 號

加 拿 大 : 食 物 致 敏 物 、 麩 質 致 敏 源 和 添 加 亞 硫 酸 鹽 的 加 強 標 籤 規 定

加 拿 大 衛 生 部 於 2011 年 2 月 16 日 在 加 拿 大 憲 報 第 II 部 刊 登 公 告 , 宣 布 修 訂 《 食 品 和 藥 物 規 例 》 (Food and Drug Regulations) , 就 預 先 包 裝 產 品 所 含 的 食 物 致 敏 物 、 麩 質 致 敏 源 和 添 加 亞 硫 酸 鹽 , 公 布 加 強 標 籤 規 定 。 為 了 讓 製 造 商 有 時 間 實 行 有 關 轉 變 , 新 標 籤 規 定 將 於 2012 年 8 月 4 日 生 效 。 上 述 憲 報 公 告 可 於 以 下 網 址 瀏 覽 : http://www.gazette.gc.ca/rp-pr/p2/2011/2011-02-16/html/sor-dors28-eng.html 。 新 標 籤 規 定 的 相 關 資 料 亦 可 在 加 拿 大 衛 生 部 設 立 的 食 物 致 敏 物 標 籤 專 頁 查 閱 , 其 網 址 為 : http://hc-sc.gc.ca/fn-an/label-etiquet/allergen/index-eng.php 。

詳 情

2.在 加 拿 大 , 根 據 現 行 的 《 食 品 和 藥 物 規 例 》 ( 該 等 規 例 ) , 大 部 分 預 先 包 裝 產 品 均 須 在 標 籤 的 成 分 清 單 上 申 報 產 品 成 分 , 並 須 按 成 分 含 量 由 多 至 少 順 序 在 清 單 上 列 出 , 惟 根 據 該 等 規 例 所 規 定 , 若 干 成 分 、 製 品 和 混 合 物 的 組 成 成 分 獲 得 豁 免 。 為 確 保 有 食 物 敏 感 、 乳 糜 瀉 或 對 亞 硫 酸 鹽 有 過 敏 反 應 的 消 費 者 在 購 買 或 食 用 預 先 包 裝 產 品 時 有 足 夠 資 料 作 出 適 當 選 擇 , 加 拿 大 衛 生 部 對 該 等 規 例 作 出 修 訂 , 規 定 產 品 標 籤 須 以 簡 明 和 統 一 的 用 語 顯 示 食 物 致 敏 物 、 麩 質 和 添 加 亞 硫 酸 鹽 ( 總 量 達 百 萬 分 之 十 (10ppm) 或 以 上 ) 的 含 量 資 料 。

食 物 致 敏 物 和 麩 質 的 標 籤 規 定

3.除 非 食 物 致 敏 物 或 麩 質 是 因 交 叉 污 染 而 出 現 , 否 則 有 關 的 規 例 修 訂 規 定 預 先 包 裝 產 品 的 標 籤 須 列 出 食 物 致 敏 物 或 麩 質 的 來 源 , 並 載 於 成 分 清 單 或 " 含 有 " 字 句 開 首 的 陳 述 ("Contains" statement) 之 內 。 有 關 修 訂 適 用 於 :

  1. 從 以 下 食 品 提 取 的 " 食 物 致 敏 物 " : 杏 仁 、 巴 西 果 仁 、 腰 果 、 榛 子 、 夏 威 夷 果 仁 、 美 洲 山 核 桃 、 松 子 仁 、 開 心 果 、 合 桃 、 花 生 、 芝 麻 籽 、 小 麥 、 黑 小 麥 、 雞 蛋 、 牛 奶 、 黃 豆 、 甲 殼 類 動 物 、 貝 類 、 魚 類 , 或 芥 籽 ; 以 及
  2. 來 自 以 下 穀 物 的 穀 粒 的 " 麩 質 " : 大 麥 、 燕 麥 、 黑 麥 、 黑 小 麥 , 以 及 小 麥 。

4.當 某 些 指 明 的 特 定 條 件 出 現 時 , 該 等 規 例 亦 規 定 須 把 某 些 食 物 致 敏 物 或 麩 質 的 來 源 列 出 在 " 含 有 " 字 句 開 首 的 陳 述 之 內 。 詳 情 請 參 閱 該 等 規 例 的 分 項 B.01.010.1(9) 。

添 加 亞 硫 酸 鹽 的 標 籤 規 定

5.根 據 該 等 規 例 的 規 定 , 作 為 成 分 或 組 成 成 分 而 添 加 的 亞 硫 酸 鹽 將 繼 續 須 列 於 成 分 清 單 之 內 。 有 關 修 訂 亦 規 定 , 添 加 亞 硫 酸 鹽 ( 即 預 先 包 裝 產 品 中 作 為 食 物 添 加 劑 的 亞 硫 酸 鹽 ) 如 總 量 達 10ppm 或 以 上 , 便 須 在 預 先 包 裝 產 品 的 標 籤 上 列 明 , 並 載 於 成 分 清 單 或 " 含 有 " 字 句 開 首 的 陳 述 之 內 。 然 而 , 如 果 標 籤 已 印 有 " 含 有 " 字 句 開 首 的 陳 述 , 而 添 加 亞 硫 酸 鹽 的 總 量 達 10ppm 或 以 上 , 則 該 等 修 訂 亦 規 定 " 含 有 " 字 句 開 首 的 陳 述 須 列 明 添 加 亞 硫 酸 鹽 的 含 量 , 而 不 論 是 否 已 列 明 在 成 分 清 單 之 內 。

" 含 有 " 字 句 開 首 的 陳 述 的 規 定

6.如 產 品 須 提 供 " 含 有 " 字 句 開 首 的 陳 述 , 則 有 關 陳 述 須 :

  1. 緊 接 在 成 分 清 單 ( 如 有 的 話 ) 之 後 列 出 , 而 兩 者 之 間 並 無 任 何 印 刷 、 書 寫 或 圖 像 資 料 ; 以 及
  2. 列 明 預 先 包 裝 產 品 中 所 有 食 物 致 敏 物 和 麩 質 , 以 及 添 加 亞 硫 酸 鹽 的 含 量 ( 如 其 總 量 達 10ppm 或 以 上 ) 。

7.有 關 標 籤 規 定 的 詳 情 , 包 括 適 用 於 合 乎 標 準 的 酒 類 飲 品 和 醋 的 特 別 規 定 、 在 標 籤 中 使 用 成 分 和 組 成 成 分 的 常 用 名 稱 的 規 定 , 以 至 該 等 規 例 所 適 用 的 豁 免 , 請 參 閱 該 上 文 第 一 段 提 及 的 憲 報 公 告 及 加 拿 大 衛 生 部 的 專 頁 。

8.商 號 宜 向 加 拿 大 進 口 商 查 詢 , 務 求 符 合 所 須 規 定 。

查 詢

9.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陳 芷 嵐 代 行 )

2011 年 2 月 24 日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