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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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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411/3 、 EIC 413/3 、 EIC 429/3 、 EIC 432/3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416/2010 號

南 方 共 同 市 場 ( 阿 根 廷 、 巴 西 、 巴 拉 圭 和 烏 拉 圭 ) :
取 消 若 干 進 口 貨 物 的 雙 重 關 稅

由 阿 根 廷 、 巴 西 、 巴 拉 圭 和 烏 拉 圭 等 國 家 組 成 的 南 方 共 同 市 場 ( MERCOSUR ) 同 意 , 取 消 若 干 貨 物 在 進 口 南 方 共 同 市 場 成 員 國 後 , 再 付 運 至 另 一 成 員 國 作 最 終 使 用 而 徵 收 的 雙 重 關 稅 。

  1. 南 方 共 同 市 場 將 分 三 個 階 段 取 消 進 口 貨 物 的 雙 重 關 稅 , 槪 述 如 下 :

第 一 階 段

  • 受 南 方 共 同 市 場 共 同 關 稅 政 策 ( Common Tariff Policy ( Política Arancelaria Común/PAC )) 規 管 並 從 第 三 國 進 口 的 貨 物 , 倘 於 成 員 國 之 間 流 通 時 未 經 加 工 , 南 方 共 同 市 場 將 最 遲 於 2012 年 1 月 1 日 取 消 有 關 貨 物 的 雙 重 關 稅 。
     

  • 根 據 國 家 及 行 業 特 例 清 單 和 特 別 進 口 制 度 而 獲 豁 免 徵 收 對 外 共 同 關 稅 ( Common External Tariff ( Arancel Externo Común/AEC )) 的 貨 物 , 在 措 施 實 施 的 首 階 段 仍 須 繼 續 繳 付 雙 重 關 稅 。
     

  • 關 稅 由 第 一 進 口 港 的 海 關 當 局 徵 收 , 至 於 過 境 貨 物 則 由 最 終 目 的 港 徵 收 。

第 二 階 段

  • 就 同 時 含 有 符 合 共 同 關 稅 政 策 規 定 (PAC) 的 材 料 和 根 據 特 別 進 口 制 度 進 口 及 / 或 受 促 進 制 度 規 限 的 貨 物 , 以 及 在 促 進 制 度 範 疇 下 生 產 並 含 有 符 合 共 同 關 稅 政 策 (PAC) 規 定 材 料 的 貨 物 , 當 南 方 共 同 市 場 定 下 有 關 的 處 理 方 法 時 , 第 二 階 段 便 會 展 開 。
     

  • 此 階 段 所 包 含 的 貨 物 , 由 遵 從 共 同 關 稅 政 策 的 第 三 國 ( 對 外 共 同 關 稅 為 2% 或 4% ) 進 口 , 經 生 產 工 序 後 可 在 南 方 共 同 市 場 內 流 通 。
     

  • 此 階 段 將 最 遲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 實 施 。

第 三 階

  • 第 一 和 第 二 階 段 未 被 涵 蓋 而 受 共 同 關 稅 政 策 (PAC) 規 管 從 第 三 國 進 口 , 並 曾 進 行 生 產 工 序 的 貨 物 , 南 方 共 同 市 場 將 最 遲 於 2019 年 1 月 1 日 取 消 有 關 貨 物 的 雙 重 關 稅 。

  1. 有 關 詳 情 , 商 號 宜 向 南 方 共 同 市 場 成 員 國 的 進 口 商 查 詢 及 / 或 參 閱 載 於 下 列 網 站 的 南 方 共 同 市 場 公 告 ( 第 10/2010 號 ) ( 西 班 牙 文 或 葡 萄 牙 文 本 ) :
    http://200.40.51.218/SAM/GestDoc/PubWeb.nsf/Normativa?ReadForm&lang=ESP
    &id="264ED8E03094C7D083257776006C50A1"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405 向 鄧 小 賢 女 士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李 偉 健 代 行 )

2010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