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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111/3/10/1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89/2010 號

美 國 : 對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的 非 法 進 口 行 為 加 強 執 法 的 新 建 議

為 協 助 推 行 美 國 總 統 奧 巴 馬 的 國 家 出 口 倡 議 , 美 國 商 務 部 部 長 駱 家 輝 於 2010 年 8 月 26 日 宣 布 14 項 建 議 措 施 。 上 述 建 議 措 施 主 要 針 對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的 非 法 進 口 行 為 。 相 關 的 新 聞 公 布 可 於 以 下 網 址 瀏 覽 : http://www.commerce.gov/news/press-releases/2010/08/26/obama-administration-strengthens-enforcement-us-trade-laws-support-pr 。

 

詳 情

  1.  
  2. 美 國 商 務 部 ( 商 務 部 ) 的 國 際 貿 易 管 理 局 曾 就 如 何 透 過 行 政 管 理 和 法 規 上 的 修 訂 以 改 善 現 行 執 法 措 施 的 成 效 進 行 檢 討 。 根 據 有 關 檢 討 , 商 務 部 制 定 了 一 共 14 項 有 助 加 強 美 國 反 傾 銷 和 反 補 貼 稅 法 例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的 建 議 。 美 國 有 關 當 局 在 未 來 數 個 月 內 , 將 以 具 透 明 度 的 方 式 檢 討 有 關 建 議 和 透 過 廣 泛 諮 詢 相 關 人 士 收 集 得 來 的 公 眾 意 見 。 當 局 在 檢 討 結 束 以 後 , 將 於 本 年 稍 後 時 間 進 行 落 實 相 關 建 議 的 程 序 。 該 14 項 建 議 載 列 如 下 :

  • 在 反 傾 銷 調 查 和 覆 核 中 , 擴 大 以 隨 機 抽 樣 方 式 選 取 公 司 作 為 個 別 回 覆 問 卷 者 , 取 代 只 選 取 大 型 的 出 口 商 ;
     

  • 在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個 案 中 , 加 強 發 出 按 個 別 公 司 而 訂 定 的 反 傾 銷 稅 率 的 現 行 措 施 ;
     

  • 闡 明 在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個 案 中 的 現 行 措 施 : 當 商 務 部 以 進 口 價 格 衡 量 生 產 要 素 的 價 值 時 , 有 關 進 口 價 格 應 包 括 所 有 適 用 的 運 費 和 手 續 費 ;
     

  • 闡 明 在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個 案 中 的 現 行 措 施 : 規 定 公 司 為 每 所 生 產 設 施 製 造 全 部 產 品 所 投 入 的 生 產 資 源 作 出 呈 報 - 而 非 只 為 有 生 產 輸 美 商 品 的 生 產 設 施 作 出 呈 報 - 以 供 商 務 部 用 於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傾 銷 幅 度 的 計 算 ;
     

  • 闡 明 反 補 貼 稅 的 現 行 措 施 , 以 重 申 商 務 部 認 為 當 國 有 企 業 被 指 稱 接 受 政 府 補 貼 時 , 應 構 成 一 個 " 特 別 " 組 別 ;
     

  • 在 利 用 商 務 部 為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個 案 訂 立 的 裁 定 反 傾 銷 稅 稅 率 的 方 法 時 , 重 新 考 慮 如 何 處 理 當 中 涉 及 的 出 口 稅 和 增 值 稅 ;
     

  • 在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個 案 中 , 加 強 對 轉 售 商 和 其 他 未 經 覆 核 人 士 的 處 理 方 法 , 以 確 保 上 述 各 方 全 數 支 付 反 傾 銷 稅 ;
     

  • 採 取 新 方 法 衡 量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個 案 的 ( 勞 工 ) 工 資 , 以 全 面 包 含 涉 案 的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國 家 的 所 有 勞 工 成 本 ( 包 括 資 方 支 付 勞 方 的 福 利 或 稅 項 ) , 作 為 替 代 工 資 去 衡 量 ( 勞 工 ) 工 資 ;
     

  • 撤 銷 現 行 容 許 個 別 公 司 , 如 能 連 續 3 年 在 反 傾 銷 個 案 中 或 連 續 5 年 在 反 補 貼 個 案 中 證 明 傾 銷 差 價 或 補 貼 率 為 零 , 便 獲 准 要 求 免 受 該 反 傾 銷 令 或 反 補 貼 稅 令 規 限 的 措 施 ;
     

  • 在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個 案 中 , 對 決 定 何 時 以 商 務 部 對 生 產 資 源 的 標 準 估 價 代 替 購 自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國 家 的 該 等 資 源 的 價 格 的 規 則 , 加 以 收 緊 ;
     

  • 商 務 部 將 考 慮 , 在 公 布 初 步 裁 決 ( 而 非 在 實 施 反 傾 銷 / 反 補 貼 稅 令 ) 之 後 , 規 定 進 口 商 為 該 反 傾 銷 / 反 補 貼 調 查 所 涵 蓋 的 進 口 貨 品 , 提 交 現 金 保 證 金 而 非 保 證 ;
     

  • 加 強 向 當 局 提 交 事 實 資 料 的 核 證 程 序 ;
     

  • 加 強 在 商 務 部 席 前 執 業 的 律 師 和 非 律 師 人 員 的 問 責 ; 以 及
     

  • 縮 短 反 傾 銷 / 反 補 貼 個 案 遞 交 新 事 實 資 料 的 限 期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陳 芷 嵐 代 行 )

2010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