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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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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411/2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6/2009 號

阿 根 廷 : 玩 具 和 兒 童 護 理 製 品 禁 止 使 用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阿 根 廷 政 府 將 於 2009 年 3 月 11 日 起 禁 止 在 玩 具 和 兒 童 護 理 製 品 使 用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

詳 情

  1. 阿 根 廷 政 府 宣 布 , 由 2009 年 3 月 11 日 起 , 含 有 鄰 苯 二 甲 酸 二 ( 2- 基 己 基 ) 酯 ( DEHP ) 、 鄰 苯 二 甲 酸 二 丁 酯 ( DBP ) 或 鄰 苯 二 甲 酸 丁 酯 苯 甲 酯 ( BBP ) , 而 濃 度 超 過 0.1% 的 玩 具 和 兒 童 護 理 製 品 ; 以 及 含 有 鄰 苯 二 甲 酸 二 異 壬 酯 ( DINP ) 、 鄰 苯 二 甲 酸 二 異 癸 酯 ( DIDP ) 和 鄰 苯 二 甲 酸 二 辛 酯 ( DnOP ) , 濃 度 超 過 0.1% , 而 兒 童 可 能 會 放 入 口 內 的 玩 具 和 兒 童 護 理 製 品 , 將 被 禁 止 製 造 、 進 出 口 或 銷 售 。 由 彈 性 物 料 製 成 的 玩 具 和 兒 童 護 理 製 品 必 須 附 有 由 阿 根 廷 塑 膠 業 科 技 研 究 和 發 展 中 心 擬 備 的 技 術 報 告 , 藉 以 證 明 有 關 產 品 不 含 任 何 禁 用 的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 「 兒 童 護 理 製 品 」 的 法 律 定 義 為 設 計 予 或 擬 供 在 兒 童 睡 眠 、 休 閒 、 衞 生 和 進 食 方 面 提 供 便 利 的 產 品 。 經 阿 根 廷 轉 運 到 其 他 國 家 的 貨 物 將 獲 豁 免 於 禁 令 。 相 關 的 阿 根 廷 決 議 可 於 以 下 連 結 下 載 :
    http://www.infoleg.gov.ar/infolegInternet/anexos/140000-144999/141403/norma.htm
    http://www.infoleg.gov.ar/infolegInternet/anexos/145000-149999/145425/norma.htm

  2. 商 號 應 與 相 關 的 阿 根 廷 進 口 商 聯 絡 , 以 了 解 新 規 定 是 否 會 影 響 其 出 口 往 阿 根 廷 的 產 品 , 以 及 / 或 取 得 有 關 規 定 的 進 一 步 詳 情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405 向 鄧 小 賢 女 士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王 瑩 代 行 )

2009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