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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資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EIC 111/2

執 事 先 生 :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第 326/2008 號

美 國 : 2008 年 食 物 、 保 育 及 能 源 法

美 國 國 會 於 2008 年 5 月 22 日 通 過 《 2008 年 食 物 、 保 育 及 能 源 法 》 (Food, Conservation, and Energy Act of 2008) , 其 中 若 干 條 文 擴 闊 《 萊 西 法 》 (Lacey Act) 中 植 物 的 定 義 , 以 及 對 植 物 和 植 物 產 品 實 施 一 項 進 口 聲 明 的 新 規 定 。

詳 情

  1. 《 萊 西 法 》 禁 止 買 賣 非 法 取 得 、 管 有 、 運 輸 或 銷 售 的 野 生 生 物 、 魚 類 和 植 物 , 罰 則 包 括 民 事 行 政 罰 則 、 充 公 偷 運 貨 品 、 刑 事 罰 款 或 監 禁 。 《 萊 西 法 》 原 文 可 於
    http://www.access.gpo.gov/uscode/title16/chapter53_.html 網 站 查 閱 。

擴 闊 《 萊 西 法 》 中 植 物 的 定 義

  1. 就 植 物 而 言 , 《 2008 年 食 物 、 保 育 及 能 源 法 》 擴 闊 《 萊 西 法 》 中 「 植 物 」 的 定 義 , 以 包 括 植 物 界 的 任 何 野 生 成 員 , 包 括 根 部 、 種 子 、 各 部 分 或 以 其 製 成 的 產 品 , 並 涵 蓋 來 自 天 然 或 種 植 場 的 樹 木 。 定 義 不 包 括 (a) 一 般 栽 培 植 物 和 農 作 物 ( 包 括 根 部 、 種 子 、 各 部 分 或 其 製 品 ) , 樹 木 除 外 ; (b) 只 限 用 於 實 驗 室 或 實 地 研 究 的 植 物 基 因 材 料 的 科 學 標 本 ( 包 括 根 部 、 種 子 、 種 質 、 各 部 分 及 其 製 品 ) ; 以 及 (c) 任 何 繼 續 種 植 或 將 要 種 植 或 再 種 植 的 植 物 。 不 過 , 上 述 (b) 及 (c) 並 不 適 用 於 已 列 入 《 瀕 危 野 生 動 植 物 種 國 際 貿 易 公 約 》 附 錄 的 植 物 、 已 列 入 《 1973 年 瀕 危 品 種 法 》 的 瀕 危 植 物 品 種 , 或 已 列 入 為 保 育 本 土 瀕 危 植 物 而 訂 的 州 際 法 例 的 植 物 。

  2. 此 外 , 《 2008 年 食 物 、 保 育 及 能 源 法 》 亦 擴 大 了 《 萊 西 法 》 下 違 禁 行 為 的 範 疇 , 以 至 包 括 在 違 反 外 國 法 例 的 情 況 下 取 得 、 管 有 、 運 輸 或 銷 售 植 物 。 具 體 而 言 , 根 據 現 行 法 例 , 如 在 取 得 、 管 有 、 運 輸 或 銷 售 任 何 植 物 時 (a) 違 反 了 美 國 任 何 州 分 或 外 國 有 關 保 護 植 物 的 法 例 或 規 例 ; (b) 沒 有 按 照 美 國 任 何 州 分 或 外 國 法 例 或 規 例 , 繳 交 所 需 的 專 利 權 費 、 稅 項 或 立 木 採 伐 費 ; 或 (c) 違 反 美 國 任 何 州 分 或 外 國 法 例 或 規 例 所 實 施 的 植 物 出 口 或 轉 口 限 制 , 則 在 州 際 或 對 外 貿 易 中 進 口 、 出 口 、 運 輸 、 銷 售 、 接 收 、 獲 取 或 購 買 該 等 植 物 , 即 屬 違 法 。

有 關 植 物 的 進 口 聲 明 新 規 定

  1. 此 外 , 在 《 2008 年 食 物 、 保 育 及 能 源 法 》 通 過 180 天 後 開 始 , 所 有 進 口 商 在 進 口 受 《 萊 西 法 》 管 制 的 植 物 ( 包 括 植 物 製 品 ) 時 均 須 提 交 聲 明 書 。 聲 明 書 須 列 明 (a) 進 口 貨 品 包 含 的 所 有 植 物 的 學 名 ( 包 括 植 物 的 屬 名 和 種 名 ) ; (b) 進 口 貨 品 的 價 值 和 有 關 植 物 的 數 量 ( 包 括 量 度 單 位 ) ; 以 及 (c) 植 物 來 源 地 名 稱 。 《 2008 年 食 物 、 保 育 及 能 源 法 》 訂 明 , 就 目 前 而 言 ,

- 如 有 關 的 植 物 產 品 可 由 多 個 品 種 的 植 物 所 製 造 , 而 實 際 所 用 的 品 種 不 明 時 , 有 關 植 物 產 品 的 聲 明 書 應 列 出 可 能 用 作 製 造 該 植 物 產 品 的 每 個 植 物 品 種 名 稱 ;

- 如 有 關 的 植 物 品 種 通 常 來 自 超 過 一 個 國 家 , 而 用 作 製 造 有 關 植 物 產 品 的 植 物 來 源 地 不 明 時 , 聲 明 書 亦 應 逐 一 列 明 每 個 可 能 是 植 物 來 源 地 的 國 家 名 稱 ; 及

- 如 植 物 紙 品 或 植 物 紙 板 產 品 含 有 循 環 再 造 植 物 產 品 , 不 論 循 環 再 造 植 物 產 品 的 品 種 或 原 產 地 為 何 , 有 關 聲 明 應 列 出 循 環 再 造 成 分 的 平 均 比 率 , 以 及 規 定 的 非 循 環 再 造 植 物 成 分 資 料 。

有 關 的 聲 明 規 定 並 不 適 用 於 純 粹 用 作 包 裝 物 料 以 承 托 、 保 護 或 裝 載 其 他 物 件 的 有 關 植 物 , 除 非 該 等 包 裝 物 料 本 身 為 進 口 產 品 。 美 國 農 業 部 將 與 其 他 部 門 協 作 , 制 訂 進 口 聲 明 規 定 的 詳 細 條 例 。

  1. 《 2008 年 食 物 、 保 育 及 能 源 法 》 中 修 訂 《 萊 西 法 》 的 具 體 條 文 見 該 法 第 8204 條 :
    http://frwebgate.access.gpo.gov/cgi-bin/getdoc.cgi?dbname =110_cong_bills&docid="f:h2419enr.txt.pdf 。

查 詢

  1. 如 對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疑 問 , 請 致 電 2398 5682 向 下 開 署 名 人 查 詢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周 恩 珊 代 行 )

2008 年 6 月 12 日